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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3-779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12-22 16:5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是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保障产业利益与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2009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2017年,省政府设立了“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并于2018年首次表彰了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单位。2021年7月,《浙江省标准化条例》通过,并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制度,推动标准创新。对标准创新贡献突出的单位实行奖励机制,有利于提升标准化工作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获得感,助力加快形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共分为奖项设置、组织管理、申报评审、授奖监督、其他事项等五部分。

(一)奖项设置

该章共4条,主要介绍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奖项设置、评审标准、申报原则。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每2年评审和表彰一次。其中,重大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优秀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7个。

(二)组织管理

该章共5条,主要介绍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设立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评审监督委员会。 评审委由区质量强区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市评审监督委员会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机关纪委等人员组成。

(三)申报评审

该章共8条,主要介绍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评奖程序、推荐要求和公示异议处理。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且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由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已获得“浙江标准”标识的项目,予以优先推荐。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会议评审、社会公示、审定批准等环节。区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自我推荐和下属单位推荐,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在虞的省属、市属单位负责自我推荐。

(四)授奖监督

该章共6条,主要介绍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资金,申报、推荐、评审等各项工作纪律及违纪相应处罚。重大贡献奖各奖励2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10万元。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荣誉,追回资金,纳入信用档案管理。推荐单位未尽职责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参评工作人员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处罚。获奖单位可按要求使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

(五)附则

本章共2条,主要明确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办法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解读人:石玮杰        质量与标准化科科长

3、联系方式:0575-8239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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