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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681/2023-78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27 16:12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低保边缘户参照执行)

申请对象:持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标准:2023年我区低保标准1134元/月.人,低边认定标准为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2070元。

办理程序:

(一)申请: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向乡镇街道便民窗口或直接在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线上平台提出,也可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本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

(二)核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录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确认,对申请人家庭发起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

(三)初审调查:乡镇街道初审人员根据系统财产核对报告,并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做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四)审批:乡镇街道审批人员自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区民政局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长期公示:批准后的低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以及乡镇街道的办公场所,进行长期公示。

文件依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咨询电话:0575-822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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