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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681/2023-78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27 16:13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申请对象: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供养标准:2023年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2048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集中供养的分别为1656元/月.人、828元/月.人、414元/月.人和207元/月.人,分散供养的分别为828元/月.人、414元/月.人、207元/月.人和103.5元/月.人。

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通过社区、村(居)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核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录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确认,对申请人家庭发起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

(3)初审调查:乡镇街道初审人员根据系统财产核对报告,并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做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四)审批:乡镇街道审批人员自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特困供养对象资格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区民政局于下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长期公示:批准后的低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以及乡镇街道的办公场所,进行长期公示。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咨询电话:0575-822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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