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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681/2023-78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12-27 16:26 |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 ||
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 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市区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救助一般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记录在档。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6804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救助紧急程序: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符合紧急程序情形的,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均可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临时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救助金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 文件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咨询电话:0575-822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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