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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42X/2023-684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梁办〔2023〕3号 公开日期: 2023-02-10 15:17
发布单位: 梁湖街道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梁湖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虞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文件,结合街道实际,现将梁湖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效有机结合。

二、救助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急难型救助与支出型救助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街道民政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为一次性救助600-1500元,街道主任审批权限为一次性救助1501一3000元,救助3001--6300经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审批救助6301-12600元上报民政局审批(街道配套救助金为6300元)。

四、审批程序

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市民卡和急难事件证明等相关材料,街道民政助理员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临时生活困难户民政经费救济审批表,规范审批。

五、救助方式

(一)区民政部门预拨资金和街道临时救助资金组成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临时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形式,直接发放至救助者本人的市民卡。

(三)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救助。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渠道。

六、有关事项

(一)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认真落实“三级联动”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要规范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资料,对于情况特殊的,可先行救助后补办手续。

(三)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职尽责,不得相互推诿,影响社会稳定。

 

附件:《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附件: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

(一)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1.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2.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

1.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第一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街道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2.以下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1.医疗必需支出。对因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前一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原则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第一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

注:申请期前12个月医疗发票原件,最高救助为12600/人。

2.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对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进行临时救助:

1按每人每学年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5250元),给予第一类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2按每人每学年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3150元),给予第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按家庭成员患疾病类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315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

2.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12600元)、10倍(10500元)、8倍(84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42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

3.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巨大损失且家庭或个人对象的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4.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以下(6300元)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临时救助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

(一)收入:申请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因困年度支出后,人

均收入应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3150元)。

(二)财产:人均存款应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

75600/人)。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前置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认定办法》第12条)。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状况的核查,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对其停止救助。

对以下的情况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有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委托核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因困年度支出后,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家庭货币财产状况须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财产标准。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并将公开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6300元及以下的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6301--12600元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公示照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等相关材料,因病救助对象需附上诊断书和发票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须作出说明)。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其它的还须提交村、镇盖章的情况说明。

(三)紧急程序

实行先救助后审核。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民政部门可会同镇、街道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1.适用情形: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

2.符合紧急程序情形的,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均可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临时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救助金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

五、附件

1.街道级的临时救助表《上虞区梁湖街道生活困难户民政经费救济申请表》

2.《授权和诚信承诺书》

3.《社会救助申请表》

 

 

 

 

 

 

 

 

 

 

 

 

 

 

 

 

 

 

附件1:

上虞区梁湖街道生活困难户民政经费救济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做何工作


姓名

性别

年龄

做何工作

身体状况


























申请救济原因

    

 

 

 

                申请人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联村

 

干部

 

 

    

   

 

 

 

 

     

 

 

 

 

   

分管

 

领导

 

 

 

 

   

街道主任审批意见

 

 

 

 

   

注:此表一式二份

附件2:

授权和诚信承诺书

  

 本人家庭申请          专项救助,特授权并配合上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接受《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规定。

二、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家庭认定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上虞区民政局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向所有关于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收集、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承诺)人:1. 户主            指模         

家庭成员:2.            指模         3.           指模        

          4.            指模         5.           指模        

6.            指模         7.           指模        

 

入户核对工作人员签字:1.               2.           

 

                                                       

 

备注:1、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2、家庭人员因故外出,经本人同意后由户主代签并按指模。 


附件3:

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

      县(市/区)   (街)          (村

 

 

申请人(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


 

 

申请承诺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接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户籍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人


银行账号















 

申请救助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特困人员供养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与户主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户口性质

健康状况

职业状况

工作单位

月收入

签名并按指纹














户主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前6个月)

赡扶抚养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赡扶抚养费支出

被赡扶抚养人

家庭总人口

家庭总收入

有无车(船)

有无商品房

签名并按指纹























































































































家庭收入情况

(前6个月)

 

工资性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前6个月)

因病

因学

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必填,包括:事件说明、姓名、金额)













姓名

金额

姓名

金额


































































 

 

 

 

家庭财产情况

 

 

 

 

拥有车(船)情况

 

(船)主

 

购买时间

 

用途

 

车辆价值

 

 

 

 

 

拥有房产情况

 

产权人/共有人

建房(购买) 时间

 

房屋地址

 

面积

 

银行总存 





















其他金融产品













































































 

 

 

填表说明:

1、与户主关系分类:(1)户主(2)配偶(3)子/婿(4)女/媳(5)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6)父母(7)祖父母或外祖父母(8)兄弟姐妹(9)其他。

2、被赡扶抚养人分类:(1)配偶(2)子/婿(3)女/媳(4)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5)父母(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8)其他。

3、户口性质分类:(1)农业(2)非农业。

4、健康状况分类:(1)健康(2)一般(长病)(3)一般残疾(4)重度残疾(5)其他。

5、职业状况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灵活就业人员(4)登记失业人员(5)未登记失业人员(6)在校生(18周岁以下)(7)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

6、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 、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1)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2)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3)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 ;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4)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

7、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不需要重新填写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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