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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3-685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23〕14号 公开日期: 2023-02-20 09:0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0号修订)、《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农政发〔20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村级工程,是指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合社)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为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以及当地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由村经合社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为村级工程审计职能主管部门;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负责对区国审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绍兴市上虞区国建评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审公司)统一接受全区各乡镇(街道)对村级工程内部审计职责的委托。

(五)区国审公司对村级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在200万元(含)以上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审计,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实行报备抽查制;10万元以下工程(以下简称零星工程)由各乡镇(街道)制定审计办法并负责监督。

(六)乡镇(街道)及村经合社须将限额以上工程预算、结算审核结果列入乡镇(街道)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策。

二、工作职责(职能)

(七)区农业农村局对村级工程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全区村级工程审计制度体系;

2.将村级工程审计管理纳入对乡镇(街道)全年“三资”工作考核的范畴;

3.负责做好村经合社建设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与监督。

(八)各乡镇(街道)对村级工程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1.落实专人负责限额以上工程预算、变更、结算的资料填报及报送工作;

2.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报备资料填报及报送工作;

3负责零星工程的工程信息上报工作;

4负责村级工程预算编制、变更、结算审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确定、委托工作;

5.负责对村级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把好工程的可行性、立项、招投标、验收等关卡的审核,将村级工程管理情况纳入对村班子工作责任制考核。

(九)各村经合社对村级工程审计的主要职能是:

1具体负责对村级工程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2负责对村级工程所涉的有关书面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资料上报乡镇(街道);

3其他建设单位应履行的工程审计职责。

(十)区国审公司履行村级工程审计的主要职能是:

1.审计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2.审计限额以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3.审计限额以上工程结算;

4.限额以下工程的预算、结算报备;

5.其他工程造价审计事项。

三、审计内容

(十一)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工程建设规模、内容与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一致;

2审计施工图预算(标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全面、正确,有无遗漏;

3审计施工图预算(标底)是否与工程概算相匹配,与区政府单位投资强度标准进行比对;

4审计施工图预算(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其他事项。

(十二)村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事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工程设计变更;

2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无价材料价格、暂定价、暂估价的调整;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6审计工程变更其他事项。

(十三)限额以上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

2审计工程结算是否全面、正确,工程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3审计工程相关合同履行情况;

4审计工程结算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

(十四)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审计程序。

在工程招标前,各乡镇(街道)需将工程立项依据(概算)、施工图预算(送审稿)、施工图纸等资料送达区国审公司,区国审公司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十五)限额以上工程变更事项审计程序。

对须审计的工程变更事项,各村经合社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填写村级工程变更申请确认单,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将变更原因、责任主体、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报送区国审公司。区国审公司原则上应在收到变更事项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事项延长到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对需现场审计的签证事项,各乡镇(街道)、村经合社应在施工前告知区国审公司进行现场审计,并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审公司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十六)限额以上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工程结算审核前,各乡镇(街道)将工程结算报告(送审稿)、竣工验收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审核承诺书资料送达区国审公司区国审公司原则上应3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延长至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十七)区国审公司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全过程造价审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五、报备程序

(十八)限额以下工程预算报备。

各乡镇(街道)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立项依据(概算)等资料送达区国审公司。区国审公司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

(十九)限额以下工程结算报备。

各乡镇(街道)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算审核单、验收资料等送达区国审公司。区国审公司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

(二十)区国审公司原则上每年对上一年度限额以下结算报备工程(含对应的预算)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对报备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实或变更金额较大的工程,可随时实施审计

六、变更审核

(二十一)村级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十二)工程变更额度,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单价或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等确定。对于限额以上工程变更:

1.单项变更额度在2万元(含)以内,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乡镇(街道)联村片长审批后实施,区国审公司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2.单项变更额度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区国审公司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3.单项变更额度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乡镇(街道)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区国审公司审核确认后实施;

4.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区国审公司审核确认后实施。

上述变更涉及工程质量安全、规划设计调整、主体结构变更等事项的,由乡镇(街道)商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意见规定履行变更报批程序。

(二十三)应当报审的工程变更,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事前报审报批制度。

涉及抢险、救灾和为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而发生变更的,可边实施边报审。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程结算审计时该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

1.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竣工后报送的;

2.肢解工程变更内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批的;

3.工程变更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

(二十五)属于在工程审计时不予受理的变更,有关村经合社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作出解释说明,区国审公司根据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意见执行变更审核事项。

(二十六)建立公示制度。变更报批或报审前,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村经合社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变更报审时应提供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七)控制变更比例。各乡镇(街道)、村经合社应对多次单项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原则上各类变更合计变更率控制在每一标段合同价的15%以内,其中:合同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变更率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控制在8%以内。严禁将与原工程无关联的内容以设计变更形式列入其中。

(二十八)各乡镇(街道)、村经合社应加强对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变更管理。

七、法律责任

(二十九)各乡镇(街道)、村经合社以及承担村级工程的施工、采购、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区国审公司现场取证,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移交有关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三十)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2.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3.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4.隐瞒被审计工程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八、附则

(三十一)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区国审公司对村级工程参审社会中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乡镇(街道)聘用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区国审公司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三)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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