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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24/2023-68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3-01 09:59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环罚字[2023]3号(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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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亿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吉舟 详细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五东殿工业园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你单位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经开区新兴四路与朝阳二路交叉口的浙江交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水泵将沉淀池内的废水抽至外环境,经pH试纸检测该沉淀池的水呈碱性,现场采集雨水沟、沉淀池、采水泵软管外排口、软管出口水沟水样各一个送监测。后经调查查实,上述地点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绍甬高速杭绍段第SG01合同段项目部”,该项目具体工程建设分包给你单位,你单位操作工将沉淀池废水抽至外环境。经监测分析,雨水沟水样pH值为11、沉淀池水样pH值为11.1、采水泵软管外排口水样pH值为11.2、软管出口水沟水样水样pH值为10.8。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项目分包合同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分包项目的情况。 5、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杨小波、朱康韩、郑家鹏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吉舟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市环听告〔2022〕40号(虞))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 账 号:00188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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