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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3-691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03-27 16:2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图文)《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对排污指标的短期需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区生态环境分局结合上虞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试点工作,草拟了《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区生态环境分局调研了省内有关县市区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部分重点企业意见,结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数智平台开发,同时也积极向省厅和市局相关条线汇报,制定起草了《意见征求稿》并征求财政局、司法局、发改局、经信局等10个部门单位和6家企业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上虞区节余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每年度节余排污权的核定以排污单位上年度末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排污权量与上年度末刷卡排污系统核定的实际排水量为依据。排污单位依法核定的富余排污权,可提交申请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认定为节余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申请节余排污权入池前需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额缴纳,分期缴纳的应提前缴清分期款项。

(三)排污单位申请节余排污权入池与租赁时应按照刷卡排污系统要求提交季度水量变化明细,入池与租赁完成后将在刷卡排污系统中同步更新水量控制要求。

(四)节余排污权的租赁仅进行排污权指标使用权限的临时性转移,排污权指标的归属不受影响。

(五)对于环境信用评价考核为A级的企业或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可参与节余排污权租赁的重点项目,区生态环境分局将通过加设节余排污权租赁专场等形式予以优先保障。

(六)参与园区地下水置换的排污单位如需通过节余排污权租赁保障排污指标总量的,不收取节余排污权租赁费用。

(七)现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入池资金奖励按月份折算奖励标准。

(八)同一厂区企业或集团公司内部共用排污口的,入池期间的资金奖励由排污口刷卡排污系统登记单位进行申请并接受资金奖励。

(九)因新改扩建项目申请节余排污权租赁的排污单位需注意,节余排污权租赁有效期至当年度末为止,租赁期限到期前,应通过市场交易保障项目新增排污权总量需求,防止出现项目停产、超总量排放等情况。

(十)入池后次年,排污单位可通过区减污降碳平台申请入池资金奖励,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查资格并核算金额后由区财政局保障资金奖励兑现。

(十一)排污单位完成节余排污权租赁手续后,可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中查看并下载排污权交易网电子凭证。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徐乐铱(环境影响评价科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8207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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