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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12/2023-692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04-06 09:52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文字政策解读)绍兴市上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全面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 号)文件精神和2022年试点情况,结合我区实际,修改起草此文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 号);

4.《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1.压实了动物防疫的责任,明确了动物防疫的主体,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工作。2022-2025年,通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改革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户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畜禽养殖场户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家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文件明确畜禽养殖场(户)和个人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开展重大动物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场户(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并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工作,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财政补贴政策。

2.完善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家畜设计出栏达到《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的规模标准(生猪设计存栏250头以上、肉牛设计存栏100头以上、羊设计存栏500头以上)、家禽设计存栏1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负责散养畜禽免疫的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畜禽设计存栏量未达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如要求自行采购疫苗开展免疫的,可自主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参照规模养殖场管理。未纳入实施范围的规模场和畜禽散养户继续由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按照属地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由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开展强制免疫。

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畜种为生猪、家禽、牛羊等畜禽,包含病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强制免疫病种作调整)。

3.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管。要求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好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职责,督促实施养殖场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养殖场(户)的免疫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实施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

依托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浙牧通”小程序,督促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及时报送疫苗采购信息、免疫信息等。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功能,读取存栏数、疫苗使用量、检测结果、产地检疫数等数据,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力争“一次不用跑”,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补助资金等主动接受群众社会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上虞区范围。

五、施行时间

从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任中华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联系方式:8213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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