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22〕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下2台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详见附表)已达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且注册所有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告相关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已公告报废的拖拉机仍上道路作业行驶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到期注销清单.docx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