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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3-741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23〕54号 公开日期: 2023-06-16 12:40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类)修缮五年(2023-2027年)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类)修缮五年(2023-2027年)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类)保护修缮五年(2023-2027年)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1〕43号)、国家文物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和绍兴市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在《上虞区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类)修缮五年(2018-2022)计划》实施完毕后,结合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在前期精心摸排的基础上,特制定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与修缮的第二个五年(2023-2027年)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保护的系列论述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文物保护有关要求,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为工作方针,以弘扬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强化文物安全责任,加强文物安全设施建设。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为主线,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我区文物资源,努力为“重要窗口”、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上虞力量。

二、总体目标

根据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4〕209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推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到2027年,基本实现革命文物和名人故居类不可移动文物应修尽修,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为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将精心守护、永续历史文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保护文化遗产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各乡镇街道根据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属地内文物管理工作,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抓好文物修缮工程落实和实施工作。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文物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做好修缮方案的审批与工程建设的监督。

《上虞区名人故居保护工程三年(2021-2023)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虞政办发〔2021〕16号)中尚未实施修缮工程的名人故居类古建筑将根据本政策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

国有产权的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每年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30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按照街道中心镇60%、发展型乡镇70%、生态型乡镇80%比例予以保障,剩余部分由乡镇(街道)自筹。对文物保护价值大、确需修缮且产权属于私人的保护修缮项目,原则上应收归国有或集体后,再纳入保护修缮计划。对特殊情况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修缮方案,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

2023-2027年每年安排200万元文物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类)修缮补助经费,其中国有的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点或古建筑由区财政承担70%,非国有的由区财政承担50%。各乡镇(街道)、单位如有需要修缮的不可移动文物,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至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文物保护轻重缓急情况确定2-5个项目,与区财政局联合踏勘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的政府补助项目,每个项目区财政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

(三)依法开展建设

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文物级别将修缮方案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对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前,应当将修缮方案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修缮方案时,应当明确其重点保护部位、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

(四)压实安全责任

各属地乡镇街道要压紧压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重点推进区文保点和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预警、火灾报警与灭火等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做到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一处,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到一处。明确防控重点,建立文物安全日常巡逻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和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将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技术防范有机结合。

(五)有效活化利用

要坚持保护为主、保用结合,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充分研究文物的潜在价值和效应,特别是在文旅产业打造、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加快文旅业态融合,使文物“活化”,充分发挥文物的利用价值。坚持全面保护,统筹推进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确保文物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统筹规划同一区域、同一主题的革命文物等集中连片保护项目和整体陈列展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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