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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921/2023-741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16 10:17 | |
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上虞区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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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 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处地段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等的综合价值,在指导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探索,依法制定本地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关于明确上虞区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绍政发〔2019〕21 号)。 三、主要内容 (一)自2023年2月1日起,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城市易地绿化建设等产生的绿化补偿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上虞区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易地绿化原则上在同区域内解决,区域内易地绿化专项用地不足的,可按照就近原则,与相邻区块协商解决。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及绿地资源赔偿价格根据绍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各收费部门严格执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收入政策,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同时,认真做好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告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四、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市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绿化规划,严格保护绿化空间,强化绿化实施保障,有效管控临时占绿和砍伐树木,严格执行绿化补偿政策。 五、实施期限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六、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 读 人:王建强 党委委员、城市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2191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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