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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3-745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6-30 08:38
主题分类: 土地 文 号: 虞政办发〔2023〕59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3-0009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我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调整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调整为国土变更调查中的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得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临时使用的耕地。

二、 调整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每年80元/亩,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每年50元/亩。

三、补偿资金使用

田长制建设费用(包括支付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费用)纳入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四、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

为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耕地保护的绩效导向,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对补偿年度内被发现未经批准的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并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实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减15%,未整改到位的,全部扣减。

五、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调查核实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把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村,加强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村集体规范使用以奖代补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本文件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2023年起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按此政策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15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政策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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