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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12/2023-747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7-12 15:10
发布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全面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和申请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 号)精神,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明确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主体。家畜设计存栏达到《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的规模标准(生猪设计存栏250头以上、肉牛设计存栏100头以上、羊设计存栏500头以上)、家禽设计存栏1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负责散养畜禽免疫的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

畜禽设计存栏量未达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如要求自行采购疫苗开展免疫的,可自主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参照规模养殖场管理。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上级部门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同步调整。

(三)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见附件1)。以后年度补助标准根据省动物疫苗招标价格或推荐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在“浙牧通”小程序上进行疫苗扫码免疫,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进行核对的疫苗使用量为补助数量。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设置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超过最高使用量的,按照设置的最高使用量补助;低于最高使用量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补助。

1.生猪口蹄疫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年度检疫出栏量×6ml;

2.猪瘟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年度检疫出栏量×5头份;

3.禽流感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鸡年度检疫出栏量×0.8ml,鸭鹅年度检疫出栏量×1.5ml;鹌鹑年度检疫出栏量×0.3ml;

4.牛羊口蹄疫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年度检疫出栏量×3ml;

5.羊小反刍兽疫年度最高疫苗使用量:年度检疫出栏量×1头份。

(五)补助金额

1.规模养殖场:每头(羽)畜禽年度补贴金额按照疫苗的“补助标准×补助数量”测算后确定。每个养殖场年度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2.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疫苗暂由区级畜牧部门统一采购,区级及以上财政全额保障疫苗采购经费。免疫劳务费由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六)补助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为第一个核定周期,以后每6个月为一个核定周期进行补助。规模养殖场须在每个核定周期的次月10日前递交补助申请,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补助。

(七)补助发放。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审核人员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规模养殖场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检疫出栏等数据,对每个规模养殖场的补助数量进行复核汇总、公示后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

三、主体义务

(一) 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或供应商,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鼓励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自主采购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并签署承诺书(附件2)。

(二)规范免疫接种。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应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散养动物的相应病种按免疫程序开展免疫接种。

(三)规范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免疫档案,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规模养殖场应按免疫程序及时扫码免疫,录入畜禽免疫数量。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在春、秋季散养畜禽集中免疫时,以行政村为单位扫码录入畜禽免疫信息,平时补免以散养户为单位扫码录入畜禽免疫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强制免疫抽样,开展免疫效果检测,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检测。免疫效果检测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免疫检测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时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支持与保障;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要履行属地畜禽养殖场、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免疫计划申报、免疫数据、补助资金审核并对结果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强化协作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协同推进强制免疫政策全面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防疫监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对骗取补贴资金或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要加强监管并督促补免。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7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虞区农〔2021〕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

          2、上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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