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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112/2023-747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7-13 16:26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政策和申请指南 |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谋划,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依法履职,共同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应在《浙江省数字畜牧业应用系统》内及时报备病死畜禽处理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义务。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现为我区病死畜禽唯一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承担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如实记录,应在《浙江省数字畜牧业应用系统》内及时填报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根据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规定,2021年起,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所需资金由省级以上和区级财政分担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无害化处理企业,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定点屠宰企业。养殖场(户)、定点屠宰企业的病死(害)畜禽统一由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深埋、化尸窑等方式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和补助时间。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病死猪每头80元、其他畜禽2000元/吨的标准予以补助;屠宰企业与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由屠宰企业按委托协议约定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为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养殖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按原约定,每半年拨付一次;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待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在三个月内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给予补助。 (三)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账,对病死猪、牛、羊等病死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对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应当有计重记录。病死畜禽数据统计、报送方法参照《上虞区生猪保险与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实施方案》(虞政办发〔2016〕254 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要以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和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监管为重点,不断完善畜禽死亡、暂存送交、转运处理等凭据记录以及数据核实等制度,推行无害化处理数量第三方定期审计制度。农业农村局派驻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异常的,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二)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浙江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平台作用,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对病死畜禽送交收运、入厂过磅、现场处理等重点环节或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浙江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平台;专业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和视频监控,按照设定路线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书面和网上报送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等数据。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监管。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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