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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42/2023-75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卫〔2023〕25号 公开日期: 2023-07-26 09:47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解读关于印发《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全市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23年6月,绍兴市出台《绍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绍卫发〔2023〕21号),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根据“一县一普惠”要求,结合上虞实际,起草了《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由区照护办牵头,卫生健康局相关业务骨干对市级文件进行研读,对兄弟县市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意见征求稿》,对发改局、财政局进行会议意见征求,经三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本办法中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已经相关部门法人登记并经区卫健局备案并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办托主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等。

(二)基本条件。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方面。合理定价参照绍兴市其他区县市的定价。

(三)认定程序。按申请认定、审核公示、签署协议、结果公布进行认定。

(四)补助政策。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补助发放周期,由区卫生健康局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服务情况组织开展质量评估后提出收托补助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发放到位。

(五)组织实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工作,并利用数字化改革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落实资金保障。

政策内容有: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合理定价

1.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2.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下同)的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45%、52%、60%。以2023年度为例,全区托大班(混合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380元,托小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750元,乳儿班型普惠价格不高于3173元。

3.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按“分级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类制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地年收入/12 折算到月)40%、50%、60%。以2023年度为例,托大班(混合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115元,托小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644元,乳儿班普惠价格不高于3173元。

4.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地年收入/12 折算到月)38%、48%、58%。以2023年度为例,二级托育机构托大班(混合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010元,托小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538元,乳儿班普惠价格不高于3067元。

5.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全日托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收费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地年收入/12 折算到月)35%、45%、55%。以2023年度为例,三级托育机构托大班(混合班)普惠价格不高于1850元,托小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380元,乳儿班普惠价格不高于2908元。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规范收费

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认定程序。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局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应签订《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卫生健康局、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区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补助政策

1.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示范)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别按照本区普惠运行经费平均标准按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予以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实际入托天数/当月应收托天数)。

2.补助发放。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为补助结算周期。

3.补助条件。按照《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承诺价格提供收托服务的,结合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服务质量和家长满意度给予一定的收托补助。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6月1日至发文日参照这个办法实施。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严素波

联系电话:81289950

《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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