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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32/2023-750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3-07-27 15:11 |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有效性: |
《关于调整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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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我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2022年11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浙财资环〔2022〕9号)。我局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上虞实际,起草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相关业务骨干向越城区、上虞区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通知》(意见征求稿)征求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各部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一)上级部门新政策实施后列入补偿范围和不列入补偿范围的表述有所调整。因此,区级政策的补偿范围需要对原政策进行调整明确。 (二)根据上级政策,耕地保护补偿标准需调整。结合“三区三线”划定中取消了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省级补偿标准原则上为永久基本农田每年40元/亩,其他一般耕地每年30元/亩,但下级具体落实时可作适当调整。《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中原永久基本农田每年60元/亩,其他一般耕地每年40元/亩,结合《关于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72号)调整幅度要求,作出与越城区、柯桥区标准一致的调整。 (三)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范围需调整。发布153号文时尚未实施田长制,现将田长制建设(包括支付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费用)纳入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四)强化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明确整改到位和未整改到位的资金扣减比例。 政策内容有: 一、调整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调整为国土变更调查中的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得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临时使用的耕地。 二、 调整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每年80元/亩,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每年50元/亩。 三、补偿资金使用 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153号)基础上增加田长制建设(包括支付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费用)。 四、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 为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耕地保护的绩效导向,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对补偿年度内被发现未经批准的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并被区自然资源部门查实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减15%,未整改到位的,全部扣减。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王滨波 联系电话:0575-8212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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