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梁湖街道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9042X/2020-72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梁湖街道 公开日期: 2023-08-16 17:3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梁办〔2020〕39号
统一编号: DSYD99F-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梁湖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现将《梁湖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梁湖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13日  



梁湖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中共梁湖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高质量做好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5.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6.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7.指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8.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9.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和推选产生方法由村党组织提出,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街道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候选人(自荐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导致成员少于5人的,应按原产生方式及时增补。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4.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

7.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8.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竞职承诺(换届纪律承诺)、干事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荐报名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自荐人进行情况介绍。若自荐人较多,可以进行民主推荐,分别公布自荐人员名单和民主推荐结果;

9.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10.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11.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移交;

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二、选民登记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经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如有异议的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三、村民代表推选

(一)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村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不少于40名;1000人以上的村不少于50名。

(四)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有下列情况的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 5 年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能产生2名以上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同一小组内,一般以得票最高者为村民小组长。

(六)推选村民代表时,应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组织班子成员推选为村民代表。

(七)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自荐直选的方式,即采取有竞职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的无候选人直接选举。

(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人组成。其中,单列妇女委员岗位,并实行专职专选。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服务能力、带富能力和奉献精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具体要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

“四过硬”,即:①政治素质过硬,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②责任担当过硬,重实干、敢作为,有干事创业激情,有迎难而上的奉献精神,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实践,热心为群众办事解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在“两手硬、两战赢”中表现良好;③治理能力过硬,会发展、善服务,懂得经营管理,善做群众工作,在带领群众致富、建设美丽家园、推进基层治理上有思路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创美好生活;④品行作风过硬,讲公道、守规矩,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干净干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注重树立良好家风,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威信。

“五不能”,即:①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②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③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④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不能当选的情形要写入村选举办法,出现以上情形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自荐人),经选举后当选的,当选无效。

“六不宜”,即:①在疫情防控、防台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②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③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的;④本届任期内有考核不称职、被歇职教育未整改、被依法罢免等情形,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以及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⑤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侵占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未整改到位的;⑥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等六种情形作为不宜当选条件写进村选举办法,出现以上情形的不宜确定为候选人(自荐人),进一步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五)凡具备上述任职条件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可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部署,在选举日的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自荐人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竞职承诺(换届纪律承诺)、干事承诺和辞职承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候选人(自荐人)的竞职承诺(换届纪律承诺)、干事承诺和辞职承诺进行审查,并将候选人(自荐人)名单提交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级有关部门分别进行任职资格的初审和联审。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经审查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员进行情况介绍或竞职演说,若自荐人较多,可以进行民主推荐,引导选民,提高选举成功率。

民主推荐在确保至少有一名妇女进入推荐名单的前提下,按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各多1名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自荐人员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推荐结果名单以职位按得票高低排列,出现并票且超过规定人数的,可一并进入推荐名单,并票的按姓氏笔画排列。如果没有妇女进入民主推荐名单,则从其他推荐人员中增加1名得票最高的妇女。

民主推荐名单、自荐人员名单和自荐承诺书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五、选举程序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集中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投票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加强投票现场的监管,投票现场和唱票现场的布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秘密写票处,不得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器材对选票进行拍摄,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四)上站投票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五)选票由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村情况统一印制。

(六)选民凭选民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一人一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

投票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上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委托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并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应为自荐人外的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委托投票必须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同时发给受委托人委托选举认可证,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选举认可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自荐人之外的人代写。

受委托人、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七)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职数填写选票进行选举,可以选足职位职数,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得多选。

(八)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九)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职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该职位选举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主任、又为副主任或委员(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副主任、又为委员(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委员、又为妇女委员的,该人仅计委员一票。选举男性为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研究决定。

(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票数按第一次得票数计算。

(十一)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

(十二)另行选举一般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方式,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如遇候选人票数相同,应将得票相同的人选均列入候选名单,并将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差额选举时,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方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

另行选举也可以继续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已报名参加正式选举的自荐人员自荐资格继续有效;

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退出正式候选人(自荐人)。

另行选举投票要求和计票方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十三)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副主任也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

(十四)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五)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和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当选人当选资格进行审查,于选举日当日或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街道村(社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十六)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六、选举纪律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区人大梁湖街道工委和梁湖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二)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宣布其当选无效。

(四)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2.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3.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关于印发《梁湖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的通知(3)(1).pdf《梁湖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docx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