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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32/2023-76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08-21 11:06
发布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稳妥推进耕地“非农化”、 “非粮化”整治,实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高水平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89 号)、《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22〕7 号)及《绍兴市耕地功能恢复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上虞实际,起草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结合政策背景和我区实际,参考周边县市区的补偿政策,结合上级下达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耕地功能恢复任务,拟定了《上虞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耕地功能恢复相关标准及要求》,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一)《上虞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是工作目标: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全区完成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不少于20个,集中连片耕地面积不少于5.6万亩。

二是基本原则:包括规划先行、质量优先、系统设计、用途管制。

三是整治内容:包括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功能恢复、整治补充耕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生态建设等5方面内容。

四是整治标准:明确了面积指标(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的整治面积要求)、连片度指标、坡度指标、生态指标、工程指标5项指标标准。

五是实施程序:明确了项目立项、备案、实施、验收等实施程序要求。

六是支持政策:

1.适用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有关支持政策,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和林地布局调整政策。

2.补助标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内耕地质量提升、整治补充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等子项目均按现行补助政策执行,其中耕地功能恢复相关实施标准及要求尚未明确,需按本次明确的标准执行。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需要,项目区内现状耕地上的存量“非粮化”地块整治标准参照耕地功能恢复补助标准执行。

3.其他奖励。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虞保耕办〔2022〕3号)执行。

七是保障措施 :包括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协同实施、保障建设资金、维护群众利益。

(二)《耕地功能恢复相关标准及要求》

一是基本要求:明确恢复对象、恢复范围、恢复标准。

二是实施步骤:明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后续管护的职责。其中对涉及养殖坑塘回填土的,要求由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属地为主体实施,并编制实施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论证后实施。  

三是经费标准:

1.补助标准。耕地功能恢复资金由区财政以17000元/亩为标准进行包干,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具体分类如下:村级工作经费补助1000元/亩;

政策处理补助:苗木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亩,具体由乡镇街道、村根据种植密度大小,价值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与经营户协商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需要的,特殊苗木可采取评估确定,但不得超过15000元/亩,苗木由农户自行迁移。水产养殖,含附属设施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亩,不含附属设施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亩,具体可参考征地中的补偿标准。果树根据种植现状与经营户协商确定,给予一次性清退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亩,青苗由种植主体自行处理。桑园、茶园参考征地中的补偿标准。

地表清理、农田基础设施修复不高于3000元/亩;

给予耕地恢复后承包农户耕地地力恢复补贴250元/亩,补贴3年;

后期管护资金1000元/亩。

拨付方式。乡镇街道或者村集体完成与农户(承包户)签约后,按协议面积预拨10000元/亩、恢复到位并经区级验收、省市复核后再拨付6000元/亩,剩余1000元/亩管护资金参照土地整治项目拨付。

3.奖惩标准。乡镇街道超额完成区级下达的整治恢复任务,超额部分按2000元/亩进行奖励;未完成整治恢复任务,补助标准扣减1000元/亩,按16000元/亩补助。奖惩资金按年度结算。

4.不予补偿类型。对2020年9月10日后发生的“非农化”问题和 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非粮化”问题,不予补偿。对新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乡镇街道必须限期整改恢复,经区级主管部门提醒仍未按期恢复的,要严肃问责。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已经自我恢复、验收合格并报备入库的耕地(主要是“两湖”整改中已验收用于进出平衡的耕地)和已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化”整治的耕地,按照17000元/亩进行拨付。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人:王滨波

联系电话:0575-821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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