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代码 | 案由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初次违法,农户自产自销设摊经营面积在0.5平方米以内。) | 罚款30元以下(以下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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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户自产自销设摊经营面积在0.5-1平方米以内。) | 罚款30-40元以下(以下包含本数) |
严重(多次违法,农户自产自销设摊经营面积在0.5-1平方米以内。) | 罚款40-50元以下(以下包含本数) |
2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显著轻微(经营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且及时自行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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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经营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经营面积在2-10平方米以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经营面积在10-30平方米以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6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被处罚后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10000元以下罚款 |
3 | 330217F89000 | 对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车辆 |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砂石、灰浆、渣土、垃圾、粪便等散装、流体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 违反前款规定,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泄漏、散落载运物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 显著轻微(1/4以下未覆盖;后挡板、轮胎或车身两侧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1/4以下。) | 处罚款5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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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1/4以上未覆盖;后挡板、轮胎或车身两侧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1/4以上。) | 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 |
一般(1/2以上未覆盖;后挡板、轮胎或车身两侧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1/2以上。) | 处罚款1000元至1500元 |
严重(3/4以上未覆盖且车辆满载;后挡板、轮胎或车身两侧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3/4以上且车身带泥量较大。) | 处罚款1500元至2000元 |
对未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处罚 | 轻微(未进行密闭、覆盖运载物未超出车厢高度没有导致泄漏、散落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 处罚款2000元至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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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未进行密闭、覆盖运载物导致泄漏、散落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处罚款8000元至14000元 |
严重(未进行密闭、覆盖运载物导致泄漏、散落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 处罚款14000元至20000元 |
4 | 330217438000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到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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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到70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轻微(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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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 | 330217F88000 | 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堆放物品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处罚款50元至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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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堆放物品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罚款200元至350元 |
严重(堆放物品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 处罚款350元至500元 |
6 | 33021718200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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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元至150元罚款 |
严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50元至200元罚款 |
7 | 330217F90000 | (绍兴)对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桥梁、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七条第二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初次违法,晾晒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 | 处罚款50元至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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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晾晒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 | 处罚款200元至350元 |
严重(多次违法,晾晒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 | 处罚款350元至500元 |
8 | 330220049000 |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随意倾倒或堆放废弃物或废旧物品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个人:处100元罚款经营者:处2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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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随意倾倒或堆放废弃物或废旧物品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处150元罚款经营者:处1000-1500元罚款 |
严重(随意倾倒或堆放废弃物或废旧物品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处200元罚款经营者:处1500-2000元罚款 |
9 | 330295022001 | 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显著轻微(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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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一般(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0 | 330217E14000 | 个人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轻微(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小于5吨;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小于1平方米;3、焚烧容器小于10L且只焚烧一次。)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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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大于5吨;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1平方米;3、焚烧容器≥10L或者焚烧两次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轻微(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小于60吨;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小于5平方米;3、焚烧容器小于60L且只焚烧一次。)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大于60吨;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5平方米;3、焚烧容器≥60L或者焚烧两次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显著轻微(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注:重点场所: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不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5.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密室逃脱、剧本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二、下列人员密集场所: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三、下列其他场所: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4.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轻微(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以下罚款 |
12 | 33021713800Y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 轻微(一类: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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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二类: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 轻微(一类: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严重(二类: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 轻微(一类: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严重(二类: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 轻微(一类: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严重(二类: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轻微(一类: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严重(二类: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3 | 330216476000 | (绍兴)对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不清洗维护并正常使用,直接将油烟排入下水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及时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不清洗维护并正常使用的,直接将油烟排入下水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超标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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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型饮食业单位(3≤基准灶头<6)超标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严重(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6)超标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4 | 330225023001 |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一般(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原材料成本、半成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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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原材料成本、半成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原材料成本、半成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15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焚烧树叶。) | 处100-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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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处300-500元罚款 |
16 | 330217058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一般(一类,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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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二类,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一般(一类,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严重(二类,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一般(一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严重(二类,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7 | 330295046001 | 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显著轻微(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注:重点场所: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不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5.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密室逃脱、剧本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按摩、美容店。二、下列人员密集场所: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三、下列其他场所: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4.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一般(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8 | 330295046001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首次违法。) | 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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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 | 个人: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200-500元,最高2000元罚款单位: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10万元,最高50万元罚款 |
19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占用或挖掘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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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占用或挖掘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占用或挖掘面积6平方米以上的或严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首次违法。) | 责令改正,每违反一项规定处5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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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0元,最高罚款3万元 |
21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首次违法。) | 处1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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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 | 每次增加50元罚款,最高处罚500元 |
22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一般(首次违法。) | 处2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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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 | 处50元罚款 |
23 | 330217240001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轻微(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但按要求整改完毕。) | 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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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逾期未整改完毕。)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拒不改正。)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24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显著轻微(停放、充电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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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停放、充电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二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 | 处五十元罚款。 |
一般(1.停放、充电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2.停放、充电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多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 |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一下罚款。 |
严重(停放、充电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多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25 | 330217260000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违法行为发生在除重要街道以外区域的。)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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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违法行为发生在重要街道两侧的。)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其他户外设施,违法行为发生在除重要街道以外区域的。) | 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2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其他户外设施,违法行为发生在重要街道两侧的。) | 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1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6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占用或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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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占用或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占用或污染面积6平方米以上的或严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7 | 3302170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到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到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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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40立方米以上7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到3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到70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7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元到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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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0元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8 | 330264072000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毁坏林木 | 较轻(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既毁坏林地又毁坏林木的,择重处罚 |
一般(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毁坏林木10立方米至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幼树500株至刑事立案标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毁坏林地 | 较轻(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9 | 33021916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 轻微(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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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责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倾倒等。)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 显著轻微(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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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小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大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逾期不改正,障碍物巨大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三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2.《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 轻微(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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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小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严重(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大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 轻微(对防洪影响较小。)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注意事项: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因子:一是设置的拦河渔具的道(张)数;二是清除拦河渔具的难度与所需费用。 |
一般(对防洪影响较大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严重妨碍行洪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 轻微(逾期不改正,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同时可考量河道等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属于汛期等因子。 |
一般(逾期不改正,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逾期不改正,侵占河道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330216282000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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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二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 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三次及以上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第二次及以上查处的。) | 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31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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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二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三次及以上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第二次及以上查处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32 | 330216477000 | (绍兴)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及时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拒不改正的。) | 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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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型饮食业单位(3≤基准灶头<6)拒不改正的。) | 予以关闭,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6)拒不改正的。) | 予以关闭,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330217517000 | (绍兴)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未按批准的要求设置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3平方米以下。)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200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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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平方米以上10平米以下。)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800以上1400以下的罚款 |
严重(10平方米以上。)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14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
34 | 3302150410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轻微:(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公益性建设或属于政府确认的先行项目;2、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实际建筑与审批建筑不符部分建筑面积占总面积5﹪以下的;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外立面色彩、用材、风格、景观及内部布局结构,但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的。) | 责令补办手续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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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批准手续,进行商业服务等经营性建设或在厂区内进行建设;2、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3、擅自移位、改变层高,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间距、通风、采光要求,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经规划部门审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4、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实际建筑与审批建筑不符部分建筑面积占总面积5﹪以上(含5﹪)的。) | 责令补办手续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8﹪的罚款 |
严重(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的;2、改变建设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利害人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以及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纠纷的;4、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
35 | 33021700700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以及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未发生安全事故。)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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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发生安全事故。)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36 | 330217167003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受纳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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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纳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受纳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7 | 330217240002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轻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但按要求整改完毕。) | 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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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逾期未整改完毕。)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拒不改正。)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38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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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未按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事故的。) | 未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未按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造成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9 | 330217874000 | 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交由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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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由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交由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0 | 330219007000 |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 轻微(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简易方式开采少量砂石,个人自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时,可综合考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外运;砂石是否用于村级工程、公益工程等因素。 |
一般(非法采砂量较小且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有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在影响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涉水工程设施和建筑物运行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禁采、限采区域非法采砂,或者采砂量较大,对上述内容产生明显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
特别严重(在严重影响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涉水工程和设施建筑物运行安全、水生态环境、饮水水源安全等禁采区域非法采砂,或者采砂量大,对上述内容产生严重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
41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轻微(砍伐树木在2株以下或者树木价值在100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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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砍伐树木在2株以上5株以下或者树木价值在1000以上300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2至4倍的罚款 |
严重(砍伐树木在5株以上或者树木价值在3000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
42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到250元以下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到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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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处250元到400元以下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到3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处400元到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到5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