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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67/2023-764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23-09-18 10:10
发布单位: 区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项目目录和裁量权细化标准

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项目目录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阻碍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或者第十二条所列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免于处罚

情节一般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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