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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112/2023-765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9-26 15:03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安全恢复生产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减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全面落实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有效提升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水平,保障我区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农牧发〔2021〕7 号)的要求和《规模猪场安全恢复生产技术要点》的相关内容,现就做好生猪养殖场安全恢复生产有关要点通知如下: 一、压实防疫责任 (一)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养殖主体作为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猪场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梳理、整改排除,达到加强场区物理隔离、车辆、饲料、饮水等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目的;生产能力和动物防疫条件相匹配,设计存栏250头以上的猪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加强属地防控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紧紧围绕“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目标,牢固树立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禽产品安全的观念,充分认识做好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二、规范复产条件 生猪养殖场恢复生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21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再次彻底清洗消毒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 2.全场彻底清洗消毒后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 3.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45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三、明确复产流程 1.生猪养殖场经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环境样品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2.生猪养殖场向所属乡镇街道申请恢复生产(详见附件),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对达到复产条件的,乡镇街道不得限制复产。 3.乡镇街道经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报区畜技中心备案,对不符合复产条件的,畜技中心可退回备案,直至符合条件。主体引入生猪,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申报。 各乡镇街道要坚决扛起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属地责任,及时告知相关生猪养殖场安全恢复生产要点,要监督生猪养殖场提升生物安全措施,督促设计存栏250头以上的猪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加强宣传力度,杜绝盲目复产。养殖场未经同意复养而发生疫情的,一律不予补助。 联系人:王鑫炎 联系电话:82315508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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