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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868/2024-001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09 17:37 | |
发布单位: | 长塘镇 |
城乡低保与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信息 | ||
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低保边缘户参照执行) 一、申请对象: 持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标准:2023年我区低保标准1134元/月.人,低边认定标准为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2070元。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向乡镇街道便民窗口或直接在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线上平台提出,也可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本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 (二)核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录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确认,对申请人家庭发起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 (三)初审调查:乡镇街道初审人员根据系统财产核对报告,并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做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四)审批:乡镇街道审批人员自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区民政局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长期公示:批准后的低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以及乡镇街道的办公场所,进行长期公示。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四、咨询电话: 0575-822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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