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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公告
访问次数:发布日期:2024-10-14 08:42 字体:[ ] 信息来源:医保分局


*份证号330*************42,城乡居民医保,家庭住址:陈溪乡太平山村。2023年2月18日13时36分许,金*珠驾驶自行车与一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绍虞公交认字330*************65号)、《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绍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137号)和《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604民初6393号)等文书认定、复核、判决结果,此次事故责任清楚,当事人徐*法承担同等责任,按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已支付医疗费用67845元)。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604执718号之一)执行结果,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申请执行人受偿17000元,并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珠家属张*提出对方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925167,82937951             

   绍兴市上虞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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