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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绍兴市上虞区医药机构医保新增定点申请公告
访问次数:发布日期:2024-10-31 16:22 字体:[ ] 信息来源:医保分局

2024年度绍兴市上虞区医药机构

医保新增定点申请公告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残字〔2023〕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3号)关于公布2024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27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区实际情况,现2024年度上虞区医药机构医保新增定点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41118日至1122日8:3012:00,14:0017:00  

、受理地点

便民服务中心四楼417室,联系电话0575-82028865

规划数量

2024年度上虞区规划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定点计划数量为9家,其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不纳入2024年规划数;零售药店的新增定点计划数量为3家。

四、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定点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且在证照有效期内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营业时间以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颁发之日起算) 

3.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定点申请条件

1.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在证照有效期内,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社会保险参保独立)。

2.注册地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药店的营业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执业药师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予受理情形

申报定点的医药机构如存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附件1中第十一条或附件2中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样表见附件1)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评估表(盲人医疗按摩所使用《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所评估表》)(完成自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不动产权证书、营业用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9.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  

10.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二)零售药店(样表见附件2)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评估表(完成自评)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用房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不动产权证书、 营业用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9.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上述材料中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核验,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电子版本拷贝申请时建议携带单位公章。

   

附件:1.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请材料样表: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

2-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完成自评).doc

2-2.《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所评估表》(完成自评).doc

3.工作人员花名册(医疗机构).docx

4《医疗机构现开展的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xls

5.《医疗机构现配备的药品及价格清单》.xls

6.《大型医用设备清单》.doc

     2.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材料样表 :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2.《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完成自评).docx

3.《零售药店现销售的药品及价格清单》.xls

4.工作人员花名册(零售药店).docx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 

  2024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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