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公告
(扬州市铭泰天辰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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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铭泰天辰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时,因你(单位)拒收法律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虞人社监令字﹝2024﹞159号)。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管执法科(地址: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电话0575-82120310/0575-8208300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虞人社监令字﹝2024﹞159号).pdf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