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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4-839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11-15 15:31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相关要求,现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24〕75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经汇报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对《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22〕113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过程

由区政府牵头,区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区投促中心、区国投公司、杭州湾经控集团等部门、单位,全面梳理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运作情况,调研学习省内外基金运作管理经验做法,结合基金发展新趋势及我区实际情况,参考上级政策文件,修订《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协调区政府(金融)、区投促中心、区国投公司、杭州湾经控集团等部门、单位共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送审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为:

1.“一、总则”部分:①将“产业基金根据政府方出资比例,分为政府全资基金、政府控股基金及非政府控股基金。”修改为“产业基金根据政府方出资比例,分为政府全资基金和非政府全资基金。”

2.“二、基金设立和职责分工”部分:①将“基金设立后,对于涉及财政或国企分批出资的,每批次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为“基金设立后,涉及财政或国企分期出资的,母基金每期出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子基金每期出资按母基金成立时决策明确办法或投资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其他基金出资参照母基金执行。”②将“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顾问委员会、发起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等。”修改为“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框架包括项目推荐单位、基金发起单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新增“项目推荐单位(母基金直投类项目推荐单位或子基金发起单位)负责项目引荐,提出投资需求,牵头组织召开项目立项、决策审议、投后重大事项管理、项目退出等相关会议。”删除“基金顾问委员会”设置。③将“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发起单位分管区领导任主任,主要成员包括区委办或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基金发起单位负责人、基金出资单位负责人。根据基金运行管理实际,视情邀请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修改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项目推荐单位分管区领导任副主任,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或区府办、项目推荐单位,可视情邀请相关区领导及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筹资及投资规划,投决审议,重大事项的协调、会商以及决策。根据工作实际,区长可授权常务副区长牵头履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本办法施行前组建的产业基金保持原管理运作模式不变。”

3.“三、投资原则和要求”部分:①删除“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累计投资于上虞区内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出资金额的1.2 倍。”条款。②将“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修改为“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四、投资管理程序”部分:①将“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项目投资建议,基金顾问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出具项目投资意见书,经发起单位预审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对于效益类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发起单位审议决策。”修改为“投资决策:政府全资基金经基金投资决策会决策通过后,再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非政府全资基金可按照市场化决策机制决策。对于市场化(效益类)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项目推荐单位审议决策。”

5.“五、费用和收益管理”部分:①将“产业基金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政策性(承接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的0.6%/年确定,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具体比例需在协议中明确;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非政策性(承揽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的1.5%/年确定,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具体比例需在协议中明确。考核评价体系设置需突出奖惩导向,在标准设置时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差异性、激励性。”修改为“产业基金一般按年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政府全资母基金,原则上按照每年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0.6%确定,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具体比例需在协议中明确。考核评价体系设置需突出奖惩导向,在标准设置时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差异性、激励性。其他基金,原则上按照每年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2%确定。”

6.“六、基金退出”部分:①将“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发起单位制定退出方案并按原有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修改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程序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按原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7.“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范”部分:①将“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的,因基金项目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出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免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2.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3.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4.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修改为“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程序合规的,且不存在假公济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恶意串通等情形的,应予以容错免责,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产业基金投向、周期等因素,综合评价产业基金对区域产业培育、科创人才、经济效益的实绩实效,特别是对未来产业、投早投小等方面的支持引导,给予产业基金损失容忍。”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国资办)

解 读 人:王吉        投融资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82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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