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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12/2024-84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11-20 15:13
发布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153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市上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虞区农〔2024〕13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未能提供耕地经营承包权证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未确权的以二轮承包耕地)的面积为基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种植苗木(含花卉、草坪)或者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用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含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等已改变土地用途、抛荒一年以上(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以户为单位被征用后仍有人均0.3亩以下耕地使用且未能提供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标准:具体金额待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完备及市级补贴标准制定后另行通知。

二、补贴申报

1.主体申报。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户主动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或村(社区)组织农户申报,同时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明材料,说明相关土地生产经营与使用情况。每户必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承包方代表或继承人)名义独立申报,申报户主或承包方代表必须为非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含退休人员(唯一继承除外),对权证户主(或承包方代表)已死亡的,需在备注栏中说明(**死亡,其子/女/妻/兄/父母等继承),农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填写继承者。不同权证的农户不得合并申报。

2.村级汇总。村(社区)核查后填报《2024年绍兴市上虞区    镇(乡、街道)   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公示)表》(附件1),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

3.镇街审查。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进行审查(不得将死亡人员列为补贴对象),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核实无误后填写《2024年绍兴市上虞区    镇(乡、街道)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签名并同附表1电子文档于2025年2月28日前上报至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逾期报送或报送质量较差的乡镇街道,将作为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资金发放

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在上虞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补贴资金将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请各乡镇街道务必认真核实发放清册,确保信息无误,资金文件下达后,因乡镇街道或所属村工作原因导致未能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户,所需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解决。

四、资金回收

资金发放过程中因死亡后无继承的、多(虚)报补贴面积的、被审计部门审计有问题等需回收的补贴资金,由所属乡镇街道填写《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回收申请单》(附件3),并在当年将回收资金统一退至区财政局账号。

五、档案管理

乡镇街道负责各村填报材料及公示资料的收集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予以妥善保管。


附件:1.2025年绍兴市上虞区    镇(乡、街道)     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公示)表

          2.2025年绍兴市上虞区     镇(乡、街道)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

          3.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回收申请单

附件1-3.docx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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