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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112/2024-84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20 15:00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绍兴市上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申请指南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15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绍市审调报〔2024〕6号)、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虞审调报〔2023〕1号)及检察部门对已享受失土养老保险农户提出的相关意见,特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实现“藏粮于地”,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地力保护激励长效机制。 第二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鼓励农户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编制全区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或通知,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补贴范围 第四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未能提供耕地承包经营权依据的不得享受)。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未确权的以二轮承包耕地)的面积为基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种植苗木(含花卉、草坪)或者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用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含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等已改变土地用途、抛荒一年以上(截止日期上一年12月31日)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以户为单位被征用后仍有人均0.3亩以下耕地使用且未能提供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第五条 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程序。在公示期间若补贴面积有疑义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核实,并把调查结果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六条 补贴发放程序: 1、主体申报。鼓励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户主动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或村(社区)组织农户申报,同时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明材料,说明相关土地生产经营与使用情况。每户必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承包方代表或继承人)名义独立申报,申报户主或承包方代表必须为非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含退休人员(唯一继承除外),对权证户主(或承包方代表)已死亡的,需在上报中说明,不同权证的农户不得合并申报。 2、村级填报。村(社区)核查无误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公示)表,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街道。 3、镇街审查。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死亡人员列为补贴对象)。为确保补贴面积的准确性,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填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名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4、资金发放。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组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原则上每村不少于2户,抽查核实无误后在上虞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发放至农户“一卡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分工负责的模式。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报送补贴发放数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发放信息、资料填报、收集和公示;做好信息逻辑审核、汇总、抽查和公示,向区财政局提供发放数据;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村或主体上报的补贴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的方式将补贴发放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协助有关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 区级资金下达后因乡镇街道或所属村(社区)工作原因导致农户未能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所需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解决。资金发放过程中因补贴对象正常死亡后无继承的、多(虚)报补贴面积的、被审计、巡察等部门发现问题需回收的补贴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收回,并在当年度将回收资金统一退至区财政局账号。 第十一条 村(社区)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街道;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配合乡镇街道、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避免截留、挪用、扣款、违规享受等问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要按照惠农补贴“一卡通”的补贴兑付办法及“一卡通”治理要求,通过银行卡按期一次性兑付到农户手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得骗取补贴资金或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检出问题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注重信访受理。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办理制度,认真做好信访受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虞区农〔2023〕54号《绍兴市上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自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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