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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12/2024-84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11-20 15:07
发布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5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所属各支行,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25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细则要求操作实施。

一、实施组织

(一)建立会商制度。建立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局、贷款银行组成的区级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做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负责向贷款银行及省农业农村厅提供上年度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区发改局协助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贷款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回收管理、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工作。

二、贴息贷款银行、对象、用途和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银行:已纳入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合作的银行。

(二)贷款对象:上虞区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且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

(三)贷款用途和额度: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的贷款额,给予年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一年以365日计算。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贷款期限及利率: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三、贴息贷款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申请表(由粮食生产贴息贷款银行提供,附件1)交办理的银行。

2.银行审核。由贷款银行根据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及种粮面积计算贴息资金,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附件2),同时提交主体还贷信息证明,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3.区级会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对合作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会审,严格对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贴息对象的相关数据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贴息资金分户清册报区财政局。

4.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贴息:

(1)贴息对象与承包合同主体不一致的;

(2)贷款期间出现转包行为,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少于50亩的;

(3)粮食生产主体不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

(4)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四、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及其他

(一)贴息资金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一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省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等方式拨付到户。

(二)资金监管。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合作的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合作协议的或被相关单位查处的,取消合作资格。


附件:1、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2.docx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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