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绍虞民罚听告字〔2024〕第000007号
绍虞民罚听告字〔2024〕第000007号
绍兴市上虞区民族管弦乐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虞民罚听告字〔2024〕第000007号)
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虞民罚听告字〔2024〕第000007号).pdf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