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235/2024-844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8 09:39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徐某某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4]98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西段3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良,大队长。 申请人徐某某对被申请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处罚临时停车区域违停标记不明显,路口进去看不到,的确不知道情况;2.在收到电子抓拍此区域不允许停车通知后立马挪车了,停车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照片2张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提出的该条交通违法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核查:2024年4月5日14时14分,申请人小型轿车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锦秀家园偏北路段临时停车,因实施机动车不接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391),被申请人电子设备自动抓拍,交通违法信息于2024年4月8日审核通过,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为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24年5月25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接受处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电子监控记录照片、标志标牌及现场监控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2、申请人认为违停地点区域无明显违停标记为由要求撤销违停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这种说法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交叉路口及距离交叉路口50米的路段,不得停车”,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距离江扬路还珠路交叉路口50米内,已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影响。江扬路(龙山路至梁祝大道段)已经公示公告为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江扬路锦秀家园路段朝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均设置明显的禁止停车禁令标志和违停严管路段辅助标志,申请人小型轿车经过的江扬路市民大道路口同样设置有禁止停车禁令标志,违停地点前后均设置有醒目的禁止停车禁令标志。被申请人对其按照“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处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3、申请人以收到违停通知后及时开掉,且违停十分钟内为理由,认为违停信息不应被记录说法不成立。江扬路是我区城区道路的主干道,锦秀家园段地处城北商业中心,交通繁忙,为此对该路段设置为违停车辆严格管理路段,实行禁止车辆违停的管理措施,路段标志标牌和违停抓拍提醒标志设置齐全,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路段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记录违法停车信息,短信内容是告知违停已被记录提醒并要求作立即驶离纠正。申请人小型轿车违停于江扬路锦秀家园段非机动车道时间达7分多,且违停地点距离江扬路与还珠交叉路口50米以内,期间影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侵犯了非机车的通行权,违停违法信息被记录及对此作出相应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禁止停车禁令标志以及违停严管路段标志照片、交通违法照片、严管路段公告、车辆违停监控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5日14时14分,申请人小型轿车因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锦秀家园偏北路段不按规定临时停车,被电子监控设备自动抓拍,并被短信告知违停已被记录提醒并要求作立即驶离纠正。申请人违停地点距离江扬路与还珠路交叉路口50米以内,违停时间长达7分多钟。同月8日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信息经审核通过,被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违法处理页面截图; 3.《行政复议答复书》; 4.交通违法照片; 5.严管路段公告; 6.车辆违停监控视频; 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设置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的公告》中可知,江扬路(龙山路至梁祝大道段)已被公示公告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且该路段朝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均设置有明显的禁止停车禁令标志和违停严管路段辅助标志。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21〕394号)《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本案申请人小型轿车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锦秀家园偏北路段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停车地点距离江扬路与还珠路交叉路口50米以内,停车时间长达7分钟。申请人临时停车行为属于在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已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同时,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通过“交管12123”APP告知其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申请人依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