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虞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4年12月15日,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划定上虞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保护面积1364.32平方米(附宗地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