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警大队扣留超过30日仍未按规定处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公告:
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扣车凭证、机动车合法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曹娥开发区人民西路交警大队一楼)接受处理。经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本局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