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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4-802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2-21 09:40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周XX与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3]153号 申请人:周XX,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六都乡下坊村大新宅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大道中段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7月6日收到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告知其两个保质期属于瑕疵(产品标签上标注120天,外包装标注4个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等法律规定,第三人生产该产品是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就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本机关经审理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已经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绍虞政复决字[2023]XX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同一主体、同一事项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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