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03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4〕14号 | 公开日期: | 2024-02-27 11:11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上虞段)工程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上虞段)工程政策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绍兴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上虞段)工程政策处理实施意见 为顺利推进绍兴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上虞段)的政策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及其地面附着物迁移工作实施的各方职责,按照《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迁工作实施意见》(绍市轨指〔2023〕2号)、《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绍市轨指〔2023〕1号)、《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和《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虞政发〔2018〕23号)等办法,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政策处理原则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属地实施。 二、组织实施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管理和监督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单位、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业务指导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为资金保障单位,资金通过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核拨。 (二)属地街道为本辖区内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收和安置等工作,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保障,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按规定核拨。属地街道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处理征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负责信访综治,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建设工程(上虞段)政策处理协调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土地利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涉及轨道交通车站地面附属结构(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垂直电梯等)占用国有土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属地街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收回协议,实施收回;无法收回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权利人同意无偿使用后,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作为鉴证方,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甲方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手续。 (二)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绍兴市上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虞政发〔2023〕14 号)文件执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农转用土地指标,乡镇街道办理报批手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 号)文件执行。当补偿内容及标准按相关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补偿,涉及坡地的征收面积按实测面积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执行。 (三)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17 号)、《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3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借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借用土地的,由借用(施工)单位负责支付在借用期间的借用费,对借用土地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2021〕5号)文件执行;借用期间借用费,耕地按每年每亩 2000 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 1000 元的标准,由借用单位补偿。土地借用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等费用。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缴纳地力减退费并负责复垦,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五)零星用地及带征。工程建设后严重影响道路进出并造成耕种困难的部分零星土地,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核实确认,采取“只补不征”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征用总面积的5%以内,带征土地由建设单位管理或委托属地街道管理。带征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严禁“非农化”及“非粮化”。若带征面积较大,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确定。 (六)特殊面花(苗木)补偿。收归国有且由所有权单位负责迁移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70%补偿,评估价的30%作为迁移费用;农户自行处置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35%补偿。 (七)田路划分。田路划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补贴10元/米。 (八)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区片综合价的8%,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征地成本,街道办事处负责分配使用。 四、房屋征收与安置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地上房屋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两种模式。被征收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模式。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 号)、《关于〈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虞政发〔2021〕20 号)等文件执行。 2.被征收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其房屋权属认定,补偿面积认定,户的认定,装修、附属物补偿,搬家费,按时签约、搬迁腾空奖励,签约激励奖按《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 号)、《关于〈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虞政发〔2021〕20 号)等文件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建房补助费、节约用地奖励参照104国道改建工程相关政策,宅基地安置的用地标准、人口界定、建房分户界定按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安置。宅基地安置地块的配套政策、安置地块“三通一平”工程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并经审计分局审定备案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3.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按户可领取“定向销售房源资格房票”一张。 4.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必须在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上虞区范围内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 以上补偿安置具体方式在项目房屋补偿方案中另行明确。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按《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虞政发〔2018〕23 号)文件执行。 (三)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本级城市房屋征迁推进工作经费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159 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及相关评估、征收服务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上述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五、“小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小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地块权属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街道办事处核准,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并经审计审定备案后,按预算审定价一次性包干使用,具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项目用地由街道办事处采取“只补不征”的方式进行补偿,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六、管杆线迁改 管杆线迁改按照《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绍市轨指〔2023〕1号)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权属单位进行迁改,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至权属单位。 七、坟墓迁移与安置 (一)坟墓迁移费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 号)文件执行。 (二)迁移坟墓安置点建设项目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建设实施,土地(林地)指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保障,土地征用、建设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保障。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政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所涉及文件,有新政策的,以新政策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