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C1KCHY8Y;法定代表人:向辉;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核准日期:2022年11月4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业机械制造;初级农产品收购;生产线管理服务;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认证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机械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农产品智能物流装备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业园艺服务;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中路273号4号楼433-B(住所申报)。
因申请人吉林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举报“中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其为股东进行注册登记,本局于2023年2月6日起,对中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明:中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在 2022年11月4日的登记过程中,冒用吉林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为其股东,伪造“公司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资料上加盖的“吉林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董菁”的签字,伪造吉林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竖版),伪造其自行申报的公司住所取得设立登记。
2023年5月19日,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中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事项公示,公示期45天。截至7月2日公示期满,无相关人员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9日,本局向上虞区公安分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人民法院、人行上虞支行发函,要求对拟作出撤销中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的决定进行协助核查。至截止日期10月17日,上述单位均未对该撤销事项提出异议。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绍虞市监冒告字〔2023〕第001号)。截至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及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中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11月4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