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2024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依照其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二、各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归档工作应当与决策事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确保归档工作及时、完整、高效,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进行调整。 四、决策实施满一年,各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附件:2024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主体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承办 单位 | 完成时间 | 法律政策依据 | 实施计划 | 1 | 区政府 | 出台《关于高质量建设“四好农路”2.0版 助力“两个先行”的实施意见》 | 为落实“千万工程”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推动我区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决定实施新一轮“四好农村路”规划、建设、管养、运营管理和融合发展,助力“两个先行”,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打造乡村振兴上虞样板。 | 区交通运输局 | 2024年9月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版 助力“两个先行”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1号) | 2024年6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7月,完成专家论证; 2024年8月,完成合法性审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向区委汇报; 2024年9月,发布实施。 | 2 | 区政府 | 出台《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 明确上虞区存量房资金监管单位与账户开设单位、监管范围、监管流程、账户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 区建设局 | 2024年6月份前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等文件的通知》 | 1.2023年1月11日至2月9日进行上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0条意见。 2.2023年9月28日,完成专家论证。 3.2023年11月27日,完成合法性审查。 4.2024年3-4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并向区委汇报。 5.2024年5月份发布实施。 | 3 | 区政府 | 出台《2024-2025年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 | 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适用于上虞区城乡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补偿明细有货币化安置补贴、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费、搬家(迁)费、装修、附属物补偿、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营业补贴。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奖均按征收补偿认定工作小组核发的《征收房屋合法认定联系单》面积计算。 | 区建设局 | 2024年底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2024年6月前完成市场调研评估; 2024年8月底前完成初稿; 2024年9月份完成风险评估等工作; 2024年10月份完成专家评审、意见征求; 2024年11月份完成合法性审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4年12月印发落实。 |
(备注:《2024-2025年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因相关费用标准设定较为复杂,原定10月份应当完成的专家评审和意见征集推迟至1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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