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司法局 >>重点领域 >>行政复议决定
索引号: 002590235/2024-806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3-28 15:30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关于陈林与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4]13  

申请人:陈林,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XX幢中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大道中段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