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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45/2024-81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公开日期: 2024-04-26 14:5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经信〔2024〕3号
统一编号: DSYD03-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操作细则2024年度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419号),保障政策落地,现将实施细则汇总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2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操作细则2024年度修订

 

一、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壮大。

1.政策条款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2.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且首次通过信息安全资质认证(CCRC、IS020000、IS027001)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且首次通过信息安全资质认证(CCRC、IS020000、IS027001)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信息安全资质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当年度新增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名录由区统计部门提供,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政策条款对当年度获评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雁阵”企业,年营收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50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1000万奖励,该政策条款就高不重复。

1)扶持对象:当年度获评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雁阵”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度获评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雁阵”企业,年营收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50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1000万奖励。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营收数据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制定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雁阵”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评选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雁阵”企业,并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当年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名录由区统计部门提供,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政策条款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对软件企业当年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每家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对软件企业当年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认证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软件企业当年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每家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证书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5.政策条款对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每家奖励15万元;对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软件企业

2)扶持标准:对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每家奖励15万元;对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6.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7.政策条款鼓励软件名园创建,对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1)扶持对象: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的运营主体。

2)扶持标准:对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8.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二)推进两化和工业平台发展。

9.政策条款对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0.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当年入选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1.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企业、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2.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13.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实施数字赋能项目,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其中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按投审计资额的20%给予补助,信息化软件、“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按审计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4.政策条款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网络平台接入、数据采购、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网络平台接入、数据采购、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项目总结报告。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四)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

15.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6.政策条款推进企业“深度上云”,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企业。

2)扶持标准: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云服务费用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7.政策条款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等级认证作证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18.政策条款对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五)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版。

19.政策条款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

1)扶持对象:智能制造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年度以评审/认定结果公布的文件名中的年度为准)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按照省级、市级公布的文件和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20.政策条款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10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1)扶持对象: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的企业。

2)扶持标准:按诊断费用最高不超过1万元予以补助。

3)申请材料:奖励申请表;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和咨询诊断费用发票。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诊断报告进行评审并拟定奖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六)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

21.政策条款支持链主、群主企业培大育强。制造业企业(如按集团口径申报,下属子公司应为集团(总)公司绝对控股或最大比例控股)年销售近五年内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

1扶持对象:年销售近五年内首次达到扶持标准的区内制造业企业如按集团口径申报,下属子公司应为集团(总)公司绝对控股或最大比例控股并在上虞区内注册

2扶持标准:近五年内销售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奖励的同一企业销售达到更高台阶,按照两档之间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3申请材料:申请表销售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由区经信局负责奖励审核,子公司控股比例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实,经意见征求等程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22.政策条款加强产业协同,构建紧密型集群协作生态,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500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1)扶持对象:经认定的整机集成制造企业。

2)扶持标准:整机集成制造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3)申请材料:申请表;采购清单,以及采购方与供应商无关联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股权结构表、无关联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无关联承诺书需由所辖乡镇盖章确认)。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奖励审核(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承包、配套关键零部件由经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认定、审计),经意见征求等程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23.政策条款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具体按照《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执行。

24.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

25.政策条款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伞件)企业当年销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黄酒或伞件制造企业(如企业营业执照载明范围内无黄酒或伞件相关制造范围,由属地镇街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出具认定说明)。

2)扶持标准:当年销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申请表;②销售数据相关证明材料;③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奖励审核,经意见征求等程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26.政策条款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封顶100万。

1)扶持对象:提交智能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由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的伞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

2)扶持标准: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 20%给予奖励,封顶100万。(细化标准参照“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政策条款)

3)申请材料:项目奖励申请表;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验收资料。

4)审批程序:企业向区经信局申报伞业企业智能化改造,由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列入伞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由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属于项目申报内容的设备进行认定。验收通过的,根据认定结果委托审计,并自列入年度起按照设备投入对应年度的政策分别予以兑现。

27.政策条款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

1扶持对象:全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2扶持标准: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会展通知文件及展位费发票、大师证书或文件;提供大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28.政策条款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1扶持对象:全区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及从业人员。

2扶持标准: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获奖证书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上虞区社保缴纳6个月以上证明或者绍兴市工艺美术大师证书;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的证明资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支持行业协会推动集群发展。

29.政策条款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全区工业行业协会。

2扶持标准: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0.政策条款由企业自主邀请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来虞开展协会活动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企业50%的补助,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上虞区内承办国家级协会活动的协会会员单位。

2扶持标准: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企业50%的补助,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1.政策条款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对当年度由市经信局考核优秀的区内工业行业协会。

2扶持标准:给予10元的奖励。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十)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

32政策条款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具体按照《建设上虞区未来产业社区(工业)的政策意见》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33.政策条款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具体按照《关于推进工业全域治理规范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

34.政策条款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规范化、数字化改造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1扶持对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规范化、数字化改造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5.政策条款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镇街于当年度提交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提升方案,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1扶持对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镇街于当年度提交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提升方案,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属地镇街的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提升方案;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6.政策条款对新建类、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

1扶持对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

2扶持标准: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新建类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改建类提供新、旧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十二)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37.政策条款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本条款。

1扶持对象:入驻省级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

2扶持标准: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本条款。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租赁协议复印件;租赁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十三)鼓励园区创先争优。

38.政策条款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

1扶持对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当年度新认定省“专精特新”产业园认定文件复印件;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39.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

1扶持对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②当年度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新评定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园区认定文件复印件,申请晋级差额奖励的,同时提供上次认定文件复印件;③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0.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5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5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41.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42.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关培育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3.政策条款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

2扶持标准:国家级链主200万元、省级链主100万元、市级“链主”20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年度认定名单按标准拟定奖励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其中,市级“链主”由市经信局负责项目审核及资金下达。

(十)打造“专精特新”企业。

44.政策条款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5.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获得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6.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市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7.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48.政策条款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国家、省级、市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十六)推动企业“上规”升级。

49.政策条款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

1扶持对象:上虞范围内注册登记,由个体户转型升级或者二次转型升级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

3申请材料:“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汇总表;乡镇(街道)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所)填写《“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并对成立一年以上转型的企业及转企类型进行认定,税务局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进行认定。市场监管分局(所)、税务局在初步审核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将《“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及《“个转企”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汇总表》报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后,提出资格认定初审对象,转发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最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企业及奖励金额,按《“个转企”优惠政策奖励兑现表》予以兑现。

50.政策条款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上规的(以统计口径为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近五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

1扶持对象: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小升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上规的(以统计口径为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近五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根据上级部门和区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51.政策条款规下当年度首次新增样本村企业(以纳入规下统计库为准)年销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档次,分别每家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规下当年度新增样本村企业

2扶持标准:规下当年度新增样本村企业(以纳入规下统计库为准)年销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档次,分别每家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申请表、销售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奖励审核,其中当年度规下样本村新增注册企业名录由区统计部门核实。经意见征求等程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52.政策条款规下目录企业年销售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速均超过全区平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规下目录企业

2扶持标准:销售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速均超过全区平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若季度有数据而同期数为0视同符合达到增速要求。

3申请材料:申请表、销售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奖励审核,其中规下目录企业、全区平均增速由区统计部门核实。经意见征求等程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

53.政策条款: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5000万(含)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5000万以上部分按照6%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整体增加奖补比例。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探索以设备融资租赁、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1)扶持对象: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5000万(含)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5000万以上部分按照6%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整体增加奖补比例。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①开票时间必须在当年度内,但允许早于项目备案(核准)时间。②项目应单独建立台账,开票设备未全部到位的仅计算已到位部分的投入,开票金额未在次年3月底前完全付款的仅计算已付款金额;③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限须涉及当年年份,当年实际发生额按整个年度计(包括批复未明确建设期限的项目);④项目的设备投资奖励不包括生产模具、电脑及其他日常办公用信息化投入(如:办公软件、制图软件、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系统等)、设备的运费、安装费、培训费等附加费用(指单独开票或合同中明确有具体分项金额的)、增值税等;⑤设备投资奖励包括单位含税价格不小于10000元(以长度、重量为单位的单项开票金额不小于10000元)的成套设备、自制设备及组装的生产装置(含用于构成该设备装置所用的流体管、法兰、弯头、不锈钢管等通用材料)、集成生产线、工控系统及生产线配套软件、废气、污水处理系统、试验仪器、检测仪器、工业电脑、工业平板及设备智能化改造费用中包含的工控系统、独立设备及部件;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方为所交易设备生产企业的,开票金额不高于同类产品同时期对外销售价格或成本;关联方为贸易商、代理商、系统集成服务商的,开票金额不高于成本;除上述类型企业外,关联交易方为市外企业的,关联交易发生时设备购入不足一年的,开票金额不高于购入价格,超过一年的,需要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若企业未在交易前进行评估的,允许提供事后的评估报告),含税开票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及含税购入价格,关联交易方为市内企业的,关联方设备购入年份需和奖补年度一致,含税开票金额不高于含税购入价格。开票金额高于上述情况的,以上述标准计算可享受政策奖补的投入额。)

3)申请材料:项目奖励申请表;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4)审批程序:区内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局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经信局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经信局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鼓励发展工业设计。

54.政策条款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1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2扶持标准: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55.政策条款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各级工业设计奖项获得者(单位)

2扶持标准: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者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十)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56.政策条款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企业和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按照市经信局的公布文件和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57.政策条款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

1)扶持对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同一产品曾因被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而获得区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按照省经信厅的公布文件和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58.政策条款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扶持对象: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奖励、认定文件复印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59.政策条款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2)扶持标准: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按照上级公布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名单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60.政策条款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奖励、认定文件复印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61.政策条款“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上虞区范围内当年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

2扶持标准:“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核定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62.政策条款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1)扶持对象: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参展企业。

2)扶持标准: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3)申请材料:申请表;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4)审批程序:经信局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定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十)强化创新能力建设。

63.政策条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1扶持对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2扶持标准: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市、区)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制造业创新中心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绩效评估报告)。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奖励、认定文件复印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64.政策条款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1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2扶持标准: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区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65.政策条款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二十)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

66.政策条款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扶持对象:①在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②药品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在我实施产业化;③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药品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

(2)扶持标准:①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完成临床试验后,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按经过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一次性予以累计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临床试验批件有多个申请人的,按平均比例奖励注册地在上虞的企业(下同)。②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③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3)申请材料:①上虞区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申请新药研发补助资金,需提供相应阶段完成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上市新药或新产品奖励资金,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批件或注册证复印件和生产销售等本地产业化证明。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计算补助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度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67.政策条款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扶持对象:①在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②药品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在我区实施产业化;③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药品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

2扶持标准:①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完成临床试验后,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按经过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一次性予以累计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②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材料:①上虞区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申请新药研发补助资金,需提供相应阶段的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上市新药或新产品奖励资金,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批件或注册证复印件和生产销售等本地产业化证明。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计算补助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度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68.政策条款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扶持对象:①在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②药品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在我实施产业化;③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药品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

2扶持标准: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完成临床试验后,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按经过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一次性予以累计奖励:完成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3申请材料:上虞区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申请新药研发补助资金,需提供相应阶段的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上市新药或新产品奖励资金,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批件或注册证复印件和生产销售等本地产业化证明。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计算补助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度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69.政策条款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含)-3000万元的再奖励1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奖励100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

1)扶持对象:①在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②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的(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

2扶持标准:①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含)-3000万元和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奖励100万元、200万元。②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③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④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

3)申请材料:上虞区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申请仿制药上市奖励资金,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批件复印件(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如还未收到请提供 CDE 网站登记状态为“A”的截图))和生产销售本地产业化证明和销售发票等;④申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资金,需提交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药品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情况打印件;全国前三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国家CDE网站截图。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计算补助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度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70.政策条款支持中药产品创新。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①在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②政策有效期内新取得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的;③政策有效期内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中药产品,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

2)扶持标准:①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②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③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申请材料:上虞区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申请新增配方颗粒品种奖励,需提供《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备案凭证》,并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公示》截图;④申请配方颗粒设备投入补助的,需提供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项目建设批准文件;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明细表及设备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⑤申请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奖励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计算补助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度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71.政策条款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给予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①在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②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取得2类、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

2)扶持标准: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获得第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新产品,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每张注册证属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②首次获得国家第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新产品,每张注册证属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③单个企业注册认证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材料:上虞区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证明材料和生产销售等本地产业化证明;④提供《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中相应的证明材料;开展临床试验的,需提供相应的临床试验方案及报告。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计算补助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度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72.政策条款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①在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②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和准入资质的第2、3类医疗器械产品。

2)扶持标准:①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②对已取得国内第2、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③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材料:①上虞区生物医药产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申请药品海外认证奖励,需提供批准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④申请医疗器械出口补助的,需提供通过FDA、EMA、PMDA、WHO等认证的证书,及上述证书的官方证明材料(包括国外行政机关官网公示信息、国外第三方认证机构官网公示信息及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翻译件);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提单等相应证明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计算补助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度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73.政策条款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除上述政策外,若另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企业或项目根据落户协议及相关政策,在面上政策和经开区医药政策间自主选择申报。申请享受经开区医药政策的由杭州湾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如有政策更迭,则按新出政策执行

(二十)鼓励深化军工合作 

74-77(略)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二十)支持绿色循环发展。

78.政策条款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分阶段奖励支持,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列入市循环经济和“850”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经有核准(或备案)权限部门核准或备案,并通过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已完工项目。

2扶持标准:对上述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②企业相关证照副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④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⑤已实现柴油动力移动源绿色化的相关证明资料;⑥项目验收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7.项目申报承诺书。

4审批程序: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发改局复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79.政策条款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80.政策条款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年等价值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当年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①资金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发改局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81.政策条款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自愿性),一次性奖励5万元,强制性清洁生产范畴内企业不予奖励。

1扶持对象:省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节水型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自愿性),一次性奖励5万元,强制性清洁生产范畴内企业不予奖励。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82.政策条款对企业开展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开展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改造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不再享受其他政策中的比例上浮条款)。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改造范围包括变频调速、伺服技术、变极调速、相控调压、电机与拖动设备优化、运行工况匹配以及电机系统智能化、数字化提升等;②申报补贴的设备范围包括二级能效以上高效电机以及风机、泵、压缩机、冷冻机、搅拌机等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改造涉及的相关设备;③新建企业安装高效电机、关停企业淘汰低效电机不纳入申报补贴范围)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4审批程序:企业在奖励申报期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发改局审核。由发改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二十)引导亩均效益领跑。

83.政策条款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省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经信局根据省、市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二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84.政策条款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

1扶持对象:当年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投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全区投资建设单位,充电设施符合《绍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相关规定。

2扶持标准: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

3申请材料: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审批或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充电清单、发票及铭牌资料项目竣工验收、计量检定相关材料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入绍兴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依据⑥证明充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的现场设施整体照片、近景照片;⑦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由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发改局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相关投资单位和充电基础设施补助情况;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

     

     虞经信〔2024〕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操作细则2024年度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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