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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42/2024-81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4-29 11:24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驿站)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根据区府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虞政办发〔2023〕79号)精神,为更好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驿站)补助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补助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

1.经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2.在区卫生健康局登记的从事养育照护活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以下简称照护驿站);

(二)补助标准

1.托育机构:按照《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虞政办发〔2023〕79号)执行,即新增2个班及以下的,区财政按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2个班以上的,区财政按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分两年执行,备案当年分别按6万元、15万元补助;次年机构正常运行,经卫健局审核后分别按4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以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机构增班、新建托育机构实际投入资金额。

2.照护驿站:按《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虞政办发〔2023〕79号)执行,即在区卫生健康局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按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流程

1.机构申请。

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于每年7月、11月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并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绍兴市上虞区托育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实际投入经费相关有效票据等有关材料。

照护驿站:符合条件的照护驿站由所在社区居委/行政村将申报材料递交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于每年7月、11月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补助,并提供《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登记回执》、《绍兴市上虞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实际投入经费相关有效票据等有关材料。

2.审查核实。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递交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3.补助公示。审核通过后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在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结束无异议后1个月内,补助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拨付。公办托育机构(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照护驿站建设补助拨付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办单位;非公办托育机构(民办民营)建设补助拨付到申请的托育机构。

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符合《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3版)》(绍卫发〔2023〕11号)和《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虞卫〔2023〕35号)要求的普惠性等级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按《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虞政办发〔2023〕79号)执行,即对经认定三级、二级、一级(含市级示范)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分别按照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

(三)补助流程

1.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于当年7月申请当年度1-6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补助,次年1月申请上一年度7-12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补助,并提供《绍兴市上虞区托育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入托婴幼儿月考勤表》(以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信息化考勤记录系统取值为准,在园时间超过6小时的计出勤1天,在园时间超过3小时的计出勤0.5天)、《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附件3)、入托服务合同复印件、相关费用发票。

2.部门审核。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人员对托育机构的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补助相关信息核查表》(附件4)。

3.质量评估。区卫生健康局每年1月、7月组织人员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试行)》(附件5)对申请补助的托育机构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别运用于前一年7-12月、当年1-6月的补助。评估结果≥80分的按100%补助,75-79分的按95%补助,70-74分的按90%补助,65-69分的按85%补助,60-64分的按80%补助,<60分的为不合格,不予补助。

4.补助公示。审核通过后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在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结束无异议后1个月内,由区卫生健康局拨付到申请的托育机构,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1.提供真实佐证。各单位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3.重新报备审定。因客观原因暂停营业的托育机构,不再给予补助。如重新营业,须在重新营业前报区卫生健康局报备,经区卫生健康局现场审核,符合恢复营业条件并履行后续补助事项的,给予补助(属同一家托育机构,建设补助不予重复补助)。

4.履行工作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落实落细各项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所需的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各乡镇/街道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切实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托育服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托育机构基本情况表.wps

          2.绍兴市上虞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基本情况表.wps

          3.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wps

          4.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托育运行补助情况核查表.wps

          5.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2024版).wps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4年4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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