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区卫生健康局 >>重点领域 >>医疗卫生
索引号: 002590542/2024-81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4-29 11:24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2024年度校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的规定,决定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2024年度校验。现将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与对象

本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体诊所无需校验)。

二、校验时间

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校验程序

各医疗机构于6月1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机构校验申请(要求电子档信息和提交的纸质资料一致),并在系统提交成功后将校验相关纸质资料(见附件1)递交我局行政许可科(便民服务中心2楼209号窗口),联系电话:82129017。 

四、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

2.自查应把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等作为重点,对法定许可事项进行清理、检查工作,逐项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予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各医疗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并在责令补办限期(30日)内仍不办理的,将按相关程序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情况,结合各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它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不得开展门诊。对暂缓校验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单位,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分级评审结果和日常督查意见将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机构作出校验结论的重要依据。

5.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同时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工作。

6.村卫生室申请校验,应提交村民委员会与拟聘任乡村医生签订的承担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的聘任证明。

7.各乡镇(街道)医管会应以医疗机构校验为契机,合理调整村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凡撤村改居的村卫生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不再予以校验,并由居委会申请办理原村卫生室注销手续。

8.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要求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数据正确、完整,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除《申请书(表)》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没有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  

五、递交资料

1.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民营医院、门诊部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其余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附件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附件4)。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本年度工作总结。

4.医疗机构执业分级评审结果(由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提供)。

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床位、诊疗科目、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执业项目的还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9.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附件:1. 申请校验提交资料目录

                      2.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

                    附件1-4.doc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6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