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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833W/2024-813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丁宅乡 | 公开日期: | 2024-05-20 15:2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丁政〔2024〕14号 |
统一编号: | DSYD99T-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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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机关办线(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的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采挖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砂石土的。 其他已取得立项等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在批准用地红线(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的。 二、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处置 工程施工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土,由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自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剩余砂石土,由乡政府负责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本《通知》所称“自用”指开挖后形成的砂石土用于本工程批准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不包括砂石土加工后的利用。 三、进一步加强采挖过程管理 要严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责任机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砂石土的开挖、利用、监管方案,加强对工程采挖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量(以下简称“ 三量”)的审核把关,因地制宜确定工程采挖总量,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中期测评,有针对性地开展“三量”开采情况督查。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应重点审查工程建设是否有超越红线开挖行为、工程采挖的“三量”是否与方案一致、“三量”处置是否合规等情形,并在验收意见中予以明确。乡政府要履行协同管理职责,督促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履行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1.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主体,应会同乡政府科学编制砂石土开挖、利用、监管方案,并落实专人。其中村级项目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明确监管责任人,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按方案施工,禁止超方案开挖砂石土。 2.乡政府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砂石土的开挖、利用、监管方案,组织开展工程前现状测绘及竣工后现状测绘,加强施工期间的巡查监测,建立相应的巡查、处置台账。对涉嫌超过项目批准用地红线开挖的砂石土行为予以查处,并将处罚结果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公安、环保、应急等部门要加强工程采挖过程中民爆物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4.财政部门要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资金收支管理。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做好剩余砂石土的交易、统计。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的矿产品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根据国有资源收益管理要求,按既定的财政体制返还丁宅乡。对于返还的收益,扣除前期必要的中介费用后,实行“乡村分成、区间分级”,具体为: ① 10万元(含)以下部分,100%补助所在行政村。 ②10万元以上部分,70%纳入乡财政,30%补助所在行政村。 5.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山体开挖方案、拟开采砂石土数量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砂石土处置等方案的编制以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监督指导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职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禁止以建设项目为名,行开采矿石土之实。严防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以及私自出售、调剂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采挖的砂石土等行为。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丁宅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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