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兴代表: 您好,您在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同质化体检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退休人员体检工作的关心,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联合区卫健局、财政局等部门作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体检范围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文件,体检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的通知》(浙卫发〔2017〕51号)文件,体检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体检频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两年一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体检为一年一次。 三、体检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标准为180元/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体检标准为150元/人。 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沿革 2002年,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四章基金筹集及监管第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女不满25年、男不满35年的,应按当年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和35年(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算)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虞政发〔2007〕4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退职)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年,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上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虞政办发〔2007〕171号)第三条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对象为本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2012年,上虞市人民政府出台《上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虞政发〔2012〕44号)第二条规定,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和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只能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检范围覆盖全区所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2019年机构改革后,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单独设立,医疗保险相关职能划转至医保分局。2021年7月1日,《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存在问题 一是《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实施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退休后仍按月延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均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检范围,上述人员未享受体检待遇反响较大。二是省人力社保厅自2021年1月起,不再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文件纳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省医保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明确,将此文件列入省医保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9个设区市的体检工作管理职能已划转相应的医疗保障部门。意味着浙江省已经明确体检工作已由人力社保部门划转至医疗保障部门管理。2019年机构改革后,绍兴市下属各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退人员体检工作尚未划转。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的通知》(浙卫发〔2017〕51号)文件精神,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相应免费服务,其中每年为辖区内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所有常住65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此项服务,不按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参保类别区分。根据国家、省、市卫健部门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规范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二是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另规定附则内明确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暂不属于以上除外项目,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此项健康体检需取得相应的体检资质,目前全区符合相应条件并取得行政许可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8家(含二院)。 三是调整体检工作管理职能是理顺体制、精准服务、提升效率的必然要求,医疗保障部门主管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保障工作,也是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管理主体。我们将积极向绍兴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建议尽快将人力社保部门承担的体检工作管理职能划转至医疗保障部门,提高体检标准,争取做到体检人群全覆盖,体检频次相一致。 四是不断完善体检流程。结合卫健部门体检系统2.0版的升级改造,与区级医院体检系统对接,努力实现数据互通共享,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提供相应支持。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退休人员体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同时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联系人:徐梁,联系电话:82818107)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