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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12/2024-818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6-12 10:51
发布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文字政策解读)《上虞区2024年度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全区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品质,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24 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推广应用省补贴商品有机肥2100吨以上。

(二)补贴对象

本方案中所指的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是指具有省农业农村厅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有机肥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等实施区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水产养殖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上虞区域范围内2024年购买应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购肥量小于1吨(不含)的规模经营主体不予补助。

(三)补贴标准

按照“总额控制、据实补贴、补完为止”原则。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最高补助量按照其本年度种植的作物确定,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周年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粮油作物周年补贴量不超过1吨/亩。已通过其他渠道享受商品有机肥优惠政策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此补助政策。

补贴对象肥料实际购买量多于最高补助量的,按最高补助量进行补助;若肥料实际购买量少于最高补助量的,按实际购买数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80元/吨,对于商品有机肥实际购买价格低于540元/吨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补贴流程

(一)肥料购买。由补贴对象自行向具有有机肥登记许可证的供肥企业购买有机肥。

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省补贴商品有机肥销售台账记录(附件4),于供肥结束后于10月15日前提供给区农业农村局,以便核对。肥料货款由补贴对象和供肥企业自行结算。各供肥企业要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

(二)补贴资金申报、发放。补贴对象凭商品有机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购肥税务发票、支付凭证、销货凭证、承包合同复印件或流转证明等相关面积证明材料(林果、茶叶等还需提供非永久基本农田承诺)及“一卡通”账号于10月15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综管办)自行申报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综管办)核实统计汇总并在补贴对象所在村(场)公示(需留存照片)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补贴数据汇总、补贴资料合理性审查后,以“一卡通”形式发放至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解 读 人:韦杨嫣

联系电话:8298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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