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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71511229/2024-820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气发〔2024〕8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23 13:44 |
发布单位: | 区气象局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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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经局务会议审定,现将《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 2024年3月29日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浙江省气象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浙气办发〔2018〕16号)《绍兴市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绍气办发〔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车。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应严格按照“三公”经费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列支。 第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 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一)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管理实行“一车一表”登记制度,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应准确登记。 (二)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三)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五)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完成工作任务后做好行车相关记录。 (六)建立完善应急保障用车使用管理细则,详细规定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等相关内容。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担任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审验,并负责配备车辆必需用品等。 第九条 公务用车须提前填写派车审批单(附件1)。区内用车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登记,区外用车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驾驶员的业务知识和安全生产的学习、培训,对驾驶员开展交通法规及文明行车等的宣传教育,压减一般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杜绝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及时了解驾驶员的思想状况和健康状况,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车辆基本信息档案台账。加强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一车一档,由车辆管理员将车辆号牌、购置时间、车型等原始信息、年检情况、年度里程、历次车辆维修与保养情况、维修与保养地点、车况性能等实时登记(附件2)。 第十三条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建立一车一档,由车辆管理员将用车时间、出车地点、用车任务、用车人员、驾驶人员、里程数等情况实时登记(附件3),每月在单位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车辆运行费用档案。建立一车一档,由车辆管理员按季度对车辆行驶里程和油耗、过路过桥、保险、维修等费用进行登记(附件4),定期分析,有效控制各类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日常运行费用(如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原则上由驾驶员在出车返程后报单位车辆管理员审核,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按规定由使用科室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附件5),经车辆管理员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送修。 第十七条 车辆保险在区财政局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中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选择参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必保险种。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一般商业险为非必保险种,由各单位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主选择参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商业附加险不予投保。 第十八条 车辆加油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每张加油卡须事先指定车牌号和油品。加油卡每次预充值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更新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标准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更新车辆须在年度中央部门预算中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表》和政府采购预算,然后将旧车处置证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根据旧车处置证明和购置经费预算批复文件向省、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取得批复后,用车单位凭用车指标批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置车辆。 旧车处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新的规定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用车审批单 2.公务用车基本信息档案 3.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4.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档案 5.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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