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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27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8-13 16:08 |
主题分类: | 文物,司法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4〕51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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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各类文书材料,经区政府同意,启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行政复议商议函、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更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行政复议专用章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国徽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政府委托你局使用管理。你局要严格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管理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行政复议专用章自2024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复议专用章专用于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需要出具的法律文书,在此使用范围内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国徽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政府委托区司法局使用管理。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需区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行政复议商议函、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更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等文书,经区司法局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行政复议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登记。使用印章时,用印人应当在登记簿上填写用印法律文书名称、份数、批准人、盖印日期等内容,并签署用印人姓名,保管人应当在旁监督并在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四、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应当做到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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