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590913/2024-82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应急〔2024〕26号 公开日期: 2024-08-30 15:24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危化领域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区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规范专家使用和经费支出程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专业性、纯洁性和战斗力,我局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危化领域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危化领域

专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 规范专家使用和经费支出程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专业性、纯洁性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的聘任、选用、经费支出、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有:

(一)参与危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发展规划、预案编制、科技信息等的制(修)订工作;

(二)参与危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技术咨询和重要课题研究;

(三)参与危化领域行政监督检查及其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工作;

(四)参与危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技术调查;

(五)完成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管;

(二)执行任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承担对应责任;

(三)本人凭身份证或专家证执行任务,不得另行委托;

(四)与委托的任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条 区级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应急管理危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同等学力),且从事危化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第六条 区级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遴选专家信息;

(二)个人提出申请(在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退休 人员经所在退休单位同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报区应急管理局科技法规科。由科技法规科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进行审核,拟定专家名单予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同意,可适时增补。专家在任期内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管理。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专家日常选用、评价和经费结算工作,办公室负责专家经费保障和支出。

第八条 专家日常选用由行政许可科经办人发起,报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专家邀约:

(一)专家邀约原则上随机抽取,经办人通过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库(包括省级、市级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遇邀约专家联系不到、有事无法应约或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需要更换的,重新通过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库随机抽取。

(三)参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专家,原则上应在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库中邀约,同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特殊性,经行政许可科科长审批同意后可邀约其他符合专家聘任条件且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使用完成后由经办人评价,分“非常满意”、

“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情况将作为专家续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经费发放标准为:各级专家的聘请费用均按财政部门相关标准规定执行。符合课题研究的阶段性工作,按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其他阶段性工作按工作量框定使用预算,由经办人报处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专家经费原则上按次结算,由经办人发起,报经使用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复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统一发放。专家个人所得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扣缴。

第十三条 对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风险预防、事故遏制、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方面表现突出、敢于担当、谋划得当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予以终止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任务;

(二)违反工作纪律,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不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三)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工作纪律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