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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4-833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30 17:08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H5、文字)《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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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视频 一、制定背景 为提升我区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关于加强市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办〔202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绍市建设〔201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4〕2号)文件发布后,区建设局于2024年3月份启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我局及时对接市局意见,参照周边市、县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通知》(意见征求稿)。 2024年4月17日,区建设局组织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新居民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召开意见征询会。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形成《通知》(意见征求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四部分:保障方式、实物配租调整方案、租赁补贴调整方案、加强资格审核、其他。 (一)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实物配租调整方案。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困难群体,且住房困难的,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三)租赁补贴调整方案。保障对象为全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将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调整至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准入标准调整至低于本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将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调整至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强资格审核。优化申请流程,申请人可在线下服务窗口或浙里办APP申请公租房保障。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等渠道公开各类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准入条件。定期对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复核, (五)其他。加强重点保障。做好公交、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公租房保障。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照虞政办发〔2018〕128号文件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合同期内对其开展租后复核时仍适用原定的准入标准,合同期满后按本政策规定的准入标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过政 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5-8213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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