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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606/2025-00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23 12:14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文 号: | 虞商务联发〔2025〕1号 |
统一编号: | DSYD-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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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4〕19 号)文件精神,现将实施细则汇总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绍兴市上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虞区邮政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上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024年度)
一、关于鼓励产业发展壮大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培育生产性服务企业。对2021年1月1日后设立并实体化经营,且属于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商务服务等优质生产性服务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1.扶持对象 在2021年1月1日后设立并实体化经营,且属于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商务服务等优质生产性服务业的优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收和纳税证明材料(实绩不含税,以区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二)政策条款: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设备(软件)投入。对研发与设计、物流系统、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等优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增投入或采用融资租赁等形式新购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软件或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不含交通工具,不含税),投入使用后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属于研发与设计、物流系统、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等优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在新增投入或采用融资租赁等形式新购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软件或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不含交通工具,不含税),投入使用后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收证明材料(实绩不含税,以区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三)政策条款:支持重点领域提速发展。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1.扶持对象 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收证明材料(实绩不含税,以区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二、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支持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对连续三年统计联网直报且均正增长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服务等鼓励类领域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 1.扶持对象 连续三年统计联网直报且均正增长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服务等鼓励类领域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收及增速证明材料(实绩不含税,以区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二)政策条款:支持企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分离,对当年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分离出来且新增为统计联网直报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扶持对象 从工业企业内部分离出来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分离出来且新增为统计联网直报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新设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与原工业企业隶属关系证明(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三、关于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鼓励建设一批以软件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服务、智慧物流、现代金融、商务总部、创意设计、节能环保等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型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对当年新认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所在属地。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给予所在属地单位200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四、关于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 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投入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原值5%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 万元。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 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1.扶持对象 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绍兴园区上虞辐射区内新设立并取得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绍兴园区上虞辐射区内新设立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按不超过投入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原值5%进行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认证机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3)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3)资质认定证书、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批复文件、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金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计评科 电话:0575-82399532 五、关于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 2.扶持标准 (1)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区发改局提供); (2)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发改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135507 (二)政策条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政府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工作考核; (2)根据合作协议和考核办法确定年度补助资金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情况确定; (3)政府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平台连续三年考核得分90分以上,视为运作成效特别显著,可视情延长补助年限。 2.申请材料 (1)政府采购文件; (2)合作协议和考核办法; (3)考核得分结论; (4)申请延长补助年限时,还需提供近三年的考核得分结论;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程序 (1)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 4.业务部门科室 区发改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135507 六、关于提升旅游景区质量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新创建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国家级或省级批复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审核,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七、关于加快发展研学旅游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 2.扶持标准 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的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认定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审核,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八、关于鼓励发展过夜旅游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5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5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3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 1.扶持对象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 5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 以上的旅行社;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300人次/年的旅行社。 2.扶持标准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5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5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3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以上每次活动均需向区文广旅游局提前申报。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接待境内过夜游客的本区旅行社应事前报备并提供预报表;提供团队行程确认件、入住酒店登记表、发票等资料; (3)接待境外过夜游客的申报,应事前报备,事后提供与事先报备的材料一致;入住登记时认真填写团队入住登记单,并附全团境外游客的护照复印件。具体游客统计人数以饭店客房登记单为准,统计时限按全年累计,不到基数不计奖;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审核,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九、关于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旅行社。 2.扶持标准 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根据申报类别,创强旅行社须提供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权威行业协会的年度旅行社排名文件;创星旅行社须提供省或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创收旅行社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兑现年度旅行社财务审计报告;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审核,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十、关于加强旅游人才培养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1.扶持对象 对新获得全国中、高、特级导游资格,且在本区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工作满2年,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或者被引进的全国中、高、特级导游,并与本区旅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在本区报考并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与本区旅游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 2.扶持标准 中、高、特级导游资格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0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新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均为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导游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保局提供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6)提供当年参加考试的考务费、培训费发票等佐证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审核,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十一、关于推动体育园区基地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分别给予 15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俱乐部分别给予 8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单位创建晋升的,补差奖励。 1.扶持对象 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 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 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俱乐部。 2.扶持标准 (1)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分别给予 15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俱乐部分别给予 8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属同一单位创建晋升的,补差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区教体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3)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教体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金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局党委讨论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区教体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区财政局备案。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教体局 体育服务中心 电话:0575-82182262 十二、关于鼓励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发挥现有体育场地资源和竞赛管理人才优势,着力打造优秀社会性体育赛事。在场馆具备条件情况下,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规定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 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 20 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 15-20 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15 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0-15 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6 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 5-8 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4 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 2-4 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育体育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 0.3-2 万元。 1.扶持对象 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 2.扶持标准 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 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 20 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 15-20 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15 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0-15 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6 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 5-8 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4 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 2-4 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育体育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 0.3-2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区教体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3)秩序册、成绩册、新闻报道、赛事观察员反馈意见、赛事投入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属地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教体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金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局党委讨论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区教体局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区财政局备案。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教体局 体育服务中心 电话:0575-82182262 十三、关于加强安保服务品质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获得保安服务行业全省优秀会员单位的,奖励5万元;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A级的,奖励3万元。 1.扶持对象 在区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安企业。 2.扶持标准 获得保安服务行业全省优秀会员单位的,奖励5万元;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A级的,奖励3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区公安分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荣誉和证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公安分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补助金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公安分局 治安管理大队 电话:0575-82766206 (二)政策条款: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不超过6万元。 1.扶持对象 在区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寄递企业、保安企业。 2.扶持标准 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不超过6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区邮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的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及实物照片。 4.审批程序 (1)由区邮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5.业务部门科室 区邮政管理局 行业监管科 电话:0575-80275675 十四、关于扶持区96345社区服务中心发展的操作细则 具体考核奖补细则由区商务局制定。 十五、关于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通过复评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2.扶持标准 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国家或省文化旅游部门批复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审核,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二)政策条款: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 2.扶持标准 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提供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的经营许可证照或准予申请登记证明复印件; (3)省文化旅游部门认定通过的命名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三)政策条款: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 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 2.扶持标准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由区文广旅游局提供); (2)提供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的经营许可证照或准予申请登记证明复印件; (3)从税务部门获取的企业所属期营业额相关证明和完税证明等材料; (4)汇算清缴等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属地申请单位奖励内容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文广旅游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奖励内容、奖励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文广旅游局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5.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广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电话:0575-82530732 十六、关于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乡镇商贸综合体。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已正式开业的乡镇商贸综合体(形态定义参照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中乡镇商贸中心相关内容),一次性奖励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报告等材料; (4)当年(自然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项目投资额确定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政策条款: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 2.扶持标准 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明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十七、关于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对2023年以来新评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运营主体;2023年以来新评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新获评的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 2.扶持标准 (1)对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 (2)对2023年以来新评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5)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明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十八、关于加快发展首店经济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等引进方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两年内在上虞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引进方每家奖励2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 2.扶持标准 (1)支持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品牌首店招引,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知名潮店网红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两年内在上虞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引进方每家奖励2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首店指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线下实体门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体现品牌形象。旗舰店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绍兴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3)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品牌证明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代理商需提供品牌授权书; (4)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5)其他引进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政策条款: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区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活动主办方。 2.扶持标准 对在我区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国际国内相关活动报道等; (4)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执行合同、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发票复印件盖章。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十九、关于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区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区内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1.扶持对象 直营连锁门店达到5家及以上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区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区内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列入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文件或证明; (4)5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5)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证明。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政策条款: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明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十、关于鼓励商务楼宇发展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其他参照关于促进“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及增补政策。 1.扶持对象区内符合条件的楼宇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需统一运营管理整幢楼宇,包括前期策划、商业定位、招商运营、日常管理等服务工作。 2.扶持标准 (1)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 (2)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楼宇相关证明材料,达到奖励标准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二十一、关于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运输企业100元奖励,每标箱给予投资建设企业60元奖励,每年每个港口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区内注册的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每标箱给予运输企业100元奖励,每标箱给予投资建设企业60元奖励,每年每个港口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从事集装箱运输船舶清单及船舶登记证书、营业运输证等证照复印件; (4)企业每艘船舶内河集装箱运输清单(集装箱操作管理系统)或运单; (5)企业与货主或代理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委托经营的增加提供船舶所有权企业与被委托经营企业之间的委托经营合同)、结算凭证(委托经营的提供被委托经营企业与货主或代理单位的结算单证)等集装箱运输量的证明材料及运费发票(委托经营的提供被委托经营企业与货主或代理单位的运费发票)复印件; (6)企业与区内具有集装箱经营资质的港口经营单位的结算凭证(委托经营的提供被委托经营企业与港口经营单位的结算单证)及装卸费发票(委托经营的提供被委托经营企业港口经营单位的装卸发票)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二)政策条款: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经审计的码头泊位竣工决算建筑工程费用(码头主体、码头机械、码头堆场、码头仓储)给予每个码头泊位不超过10%的奖励,对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区内注册、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经审计的码头泊位竣工决算建筑工程费用(码头主体、码头机械、码头堆场、码头仓储)给予每个码头泊位不超过10%的奖励,对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4)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书; (5)经审计的码头泊位竣工决算报告; (6)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三)政策条款: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按每艘40万元给予奖励,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沿海企业新购置100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购置款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0%的补贴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具体按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补助。 1.扶持对象 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 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沿海企业新购置100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购置款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0%的补贴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具体按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新购置船舶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新建船舶需提供与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企业购买非绍兴港籍船舶的,需提供经省级部门备案的船舶交易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船舶交易合同、交接文书、交易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易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按基准价格计算); (4)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检验等相关证书及营业运输证复印件(所有权登记与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保持一致);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四)政策条款:支持航运绿色发展,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参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购置(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标准 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参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购置(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船舶所有人证明。单个自然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委托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供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属共有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其他船东委托代办的委托书原件,其他船东的身份证明,经办且作为代表的船东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水路运输企业名下船舶,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政府补助申请表》。 (5)《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承诺书》。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二十二、关于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 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纳税销售额(营业额不含税)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二)政策条款: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 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认定证书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三)政策条款:对评定为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2.扶持标准 对评定为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共同配送分拨中心相关文件或与相关单位合作协议; (4)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星级样板县申报资料复印件; (5)评定为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星级样板县的证明资料;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四)政策条款:对本年度内首次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小升规”,即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列入规上企业的不重复奖励。 1.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且首次纳入交通部门统计名录的道路运输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首次纳入交通部门统计名录,即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运车辆清单; (4)企业年报盖章复印件; (5)纳入交通部门统计名录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五)政策条款:对每年度9月底之前完成“小升规”的道路货运企业,以上一年度上级部门运政库比对月的企业车辆数为基数,予以本年度本地净增加核定载质量(牵引头准牵引总质量)在10吨及以上的营运货车(不含挂车及危货车辆)奖励1.5万元/辆(按2年支付,第1年1万元/辆、第2年0.5万元/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 1.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且首次纳入交通部门统计名录的道路运输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每年度9月底之前完成“小升规”的道路货运企业,以上一年度上级部门运政库比对月的企业车辆数为基数,予以本年度本地净增加核定载质量(牵引头准牵引总质量)在10吨及以上的营运货车(不含挂车及危货车辆)奖励1.5万元/辆(按2年支付,第1年1万元/辆、第2年0.5万元/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运车辆清单; (4)交通部门统计名录2023年对比月至2024年比对月期间净增加车辆《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三)政策条款:对“规上”企业当年度 7 月底之前在本地净增加核定载质量(牵引头准牵引总质量)在 10 吨及以上的营运货车(不含挂车及危货车辆),予以奖励 1 万元/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若“规上”企业新增运力为新能源货车,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一次性绿色能源补贴 2 万元/辆。 1.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且已在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名录内的规上道路运输企业。 2.扶持标准 对“规上”企业当年度 7 月底之前在本地净增加核定载质量(牵引头准牵引总质量)在 10 吨及以上的营运货车(不含挂车及危货车辆),予以奖励 1 万元/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若“规上”企业新增运力为新能源货车,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一次性绿色能源补贴 2 万元/辆。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运车辆清单; (4)交通部门统计名录2023年比对月至2024年7月期间净增加车辆《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服务科 电话:0575-82209593 二十三、关于支持城乡配送和物流创新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等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企业。 2.扶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项目建设投资的审计报告; (4)相关项目的验收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政策条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明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政策条款: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5万、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开设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各5万、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十四、关于培育壮大电商主体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 年网络零售额达到相应标准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 2.扶持标准 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完成升限纳统后的年网络零售额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二)政策条款: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万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相应标准的电商企业。 2.扶持标准 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万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二十五、关于鼓励发展电商直播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直播电商基地运营方企业。 2.扶持标准 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二)政策条款:对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入驻电商企业升限纳统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直播电商基地运营方企业。 2.扶持标准 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入驻电商企业升限纳统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入驻电商企业完成升限纳统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三)政策条款:对入驻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基地运营方不超过年度80%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直播电商企业。 2.扶持标准 入驻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基地运营方不超过年度80%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基地当年度出租清单,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二十六、关于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电子商务企业(基地) 2.扶持标准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书或相关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二)政策条款:对被省级部门认定为省电子商务示范村、专业村的行政村,给予该村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行政村。 2.扶持标准 被省级部门认定为省电子商务示范村、专业村的行政村,给予该村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创建主体相关证照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书或相关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二十七、关于鼓励产业展会规模化发展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在区内举办的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超过200个以上或3000平米以上,经区商务局审核的专业展会,按国际标准展位(9㎡)(特殊展会的只数按国际标准展会面积折算),给予主办企业每个展位1000元标准补助。积极引进优质品牌展会。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上个奖励事项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产业展会的主办方企业或经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举办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产业展会的主办方企业。 2.扶持标准 (1)按国际标准展位(9㎡(特殊展会的只数按国际标准展会面积折算),给予主办企业每个展位1000元标准补助; (2)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上一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展会举办资料(包括招展、招商、展会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和展会场景照片。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十八、关于盘活专业场馆资源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盘活专业场馆资源。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5场(含)以上,每增加1场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场馆企业。 2.扶持标准 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5场(含)以上,每增加1场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展会举办证明材料(含各展会的介绍、平面图及摊位数或面积证明); (4)场馆租赁合同。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二十九、关于鼓励发展节会经济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服务业行业性节庆会展活动,经区商务局审核,按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费、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牵头组织服务业行业性节庆会展活动的行业协会。 2.扶持标准 按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费、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及申请报告;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十、关于支持企业参加展会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支持企业参加展会。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 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给予摊位费 8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1.扶持对象 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给予摊位费8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通知文件; (4)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凭证; (6)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区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电话:0575-82506780 三十一、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落户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房租、免物管。 1.扶持对象 落户于绍兴(上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 对落户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免除房租、物管等费用。 3.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三十二、关于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的操作细则 1.关于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上虞区注册,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机构在虞运营满1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单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 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至少应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近3年曾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 (2)近3年曾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选的中国500强企业; (3)近3年曾入选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 (4)近3年曾入选HRoot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榜单; (5)近3年曾入选HRoot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100强榜单; (6)近3年曾入选省人社厅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发展白皮书》经济效益100强或10强榜单; (7)入选省人社厅发布的《浙江省优先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名录》的企业。 2.扶持标准 运营单位、中介机构帮助引进人力资源总部企业的,奖励基数为5万元,此外再按照引进机构在虞第一年“人力资源服务”编码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的1%给予奖励;引进人力资源分支机构的,奖励基数为2万元,此外再按照引进机构在虞第一年“人力资源服务”编码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2)运营单位、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与被引进机构签署的引进证明材料复印件; (5)引进机构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编码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中介机构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奖励经费划拨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奖励经费完成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二)政策条款: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三档。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上虞区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满12个月且年度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超过5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按照经营业绩给予定额房租补贴:年度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50万元以上未满100万元的,每年补贴6000元;年度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100万元以上未满200万元的,每年补贴1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2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贴2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房租补贴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租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编码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房租补贴申请表》,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补贴名单和金额;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奖励经费划拨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奖励经费完成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2.关于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按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1.奖励对象 在绍兴市上虞区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2.奖励标准 按照机构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编码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奖励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编码营业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部分)佐证材料。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奖励申请表》,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奖励经费划拨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奖励经费完成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二)政策条款: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上虞区内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优秀机构展示等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展奖励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展位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展奖励申请表》,于活动结束后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奖励经费划拨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奖励经费完成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3.关于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上虞区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含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税前年薪3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含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税前年薪3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50万元人才的,按每人次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引进人才税前年薪5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按每人次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引进人才税前年薪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人次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人才享受奖励就高不重复,同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博士等人才奖励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服务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双方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 (4)引进人才学历、劳动合同(或博士后三方协议)、人才在该企事业单位的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5)税前年薪3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工资发放证明。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博士等人才奖励申请表》,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奖励经费划拨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奖励经费完成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二)政策条款: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500元—800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上虞区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为企业引进5人及以上职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对为企业引进5人及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给予每人次500元奖励;引进20人及以上的,给予每人次800元奖励,同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职工奖励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服务机构与企业的双方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 (4)引进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在该企业的12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职工奖励申请表》,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奖励经费划拨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奖励经费完成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三)政策条款: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上虞区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接受组织、人社部门委托组织举办招才引智和交流对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组织参会人数超过100人的活动的,给予每场2万元的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标准为:硕士以下学历(含在读)每人200元、博士研究生(含在读)或副高以上人才每人500元,每场最高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奖励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政府部门出具的活动委托协议复印件; (5)活动参会人签到表(含职称信息)复印件; (6)涉及绩效奖励的,提供人才的学历、职称证明。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奖励申请表》,于活动结束后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奖励经费划拨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奖励经费完成拨付。 5.业务部门科室 区人社局 人才综合科 电话:0575-82198299 三十三、关于实施标准、质量、品牌强业战略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组织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注册和品牌示范建设。具体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执行。 1.扶持对象 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浙江制造”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的企业;当年获得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和单位。当年通过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企业和单位(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在奖励范围);当年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当年获得“品字标”授权、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获得国家、浙江省、绍兴市级QC成果的企业和单位;当年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三同”平台(http://txtztb.zjamr.zj.gov.cn/)的“浙江制造”、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规定的标准奖补。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3)认定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三同”平台信息核验表(申报上线“三同”平台奖励时需要,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区市场监管局在奖励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与标准化科、计量与科技评管科 电话:0575-82399506、82399820 (二)政策条款: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明或认定文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政策条款: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奖励最高3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 2.扶持标准 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奖励最高30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新建“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四)政策条款: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 2.扶持标准 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的,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五)政策条款: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获评或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和“国家三钻级酒家”。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明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十四、关于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评定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评定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三十五、关于鼓励企业(含个体户)“下升上”的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扶持对象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二)政策条款: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贸综合体发展入驻企业“下升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仅限于企业类)。 1.扶持对象 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符合条件的商贸综合体 2.扶持标准 (1)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商贸综合体发展入驻企业“下升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仅限于企业类)。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当年度商贸综合体内入驻企业“下升上”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十六、关于鼓励企业主辅分离设立贸易企业的实施细则 政策条款: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贸易企业,从“上规入统”后的当年度起,企业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 0.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扶持对象 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贸易企业。 2.扶持标准 从企业“上规入统”后的当年度起,企业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 (3)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贸易企业销售额证明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十七、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的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连续2年统计联网直报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 对连续2年统计联网直报均正增长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2.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销售额证明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政策条款: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2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2023 年度销售额达到6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当年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2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按其销售额0.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2023 年度销售额达到6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当年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按其销售额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享受本条款政策的当年升限的批发企业不再享受区级“下升上”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销售额证明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四)政策条款: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到3亿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1.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销售额证明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五)政策条款: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年度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营业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额证明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 电话:0575-89283623 三十八、关于加大服务业项目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竣工并开业后给予投入补助,具体为:实际投资额在1000 万元及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重点项目,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再提高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扶持对象 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成本投入)服务业法人单位。 2.扶持标准 实际投资额在1000 万元及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重点项目,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再提高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建筑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财务凭证、票据复印件; (4)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三十九、关于激励企业争先创优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 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 2.扶持标准 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由区商务局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认定依据。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5.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二)政策条款:每年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和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获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扶持对象 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和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 2.扶持标准 每年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和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获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业务部门科室 区商务局 商务服务中心 电话:0575-89283622 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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