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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004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第1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26 11:33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森 林 禁 火 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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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为切实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防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5年1月25日起至4月15日止。 二、禁火区域 上虞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烧荒、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用火行为; 4.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5.严禁吸烟、烤火、野炊、放孔明灯等野外活动; 6.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进入禁火区域; 7.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其他要求 1.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等基层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自觉履行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2.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110或0575-82214247、0575-82191202。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森林禁火令》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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